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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7月31日(含)起将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7%/年调低至0.4%/年,并对《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调低管理费及部分实操内容的事项进行修改。前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将于2023年7月31日(含)起生效。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四、费用调整”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本次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他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作出,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位置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电话:(010)636363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投资限制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同步修改
《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位置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托管协议》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3年7月31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东方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