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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调整旗下2只公募基金的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涉及)、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1 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中银季季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内容要点
本公司拟将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对象调整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拟将中银季季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对象调整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条款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经与中银季季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中银季季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首页的“【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公募资管产品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标识删除。
中银恒嘉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中银季季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
2、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销售对象相关内容。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