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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1月10日起,对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代码:014167,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代码:010092),同时对《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次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6、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对《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3)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进行更新,并披露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相关事宜。
(4)上述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1年11月10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
订前)
《永赢华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修订后)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内容: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除非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的,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
回” 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
中,银行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可由系统自动扣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其中,银行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可由系统自动扣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份额类别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存在不同,因此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