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新动力股票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2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中银 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中银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三、 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
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0996,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14453;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中银新动力股票 A 中银新动力股票 C
管 理 费 率 (年 费
率) 1.50%/年 1.50%/年
托 管 费 率 (年 费
率) 0.25%/年 0.25%/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年费率) 0 0.40%/年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无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30 日 0%
Y≥2 年 0%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中心柜台申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申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柜台申购
10 元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10 元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3、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共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C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80-3388
公司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1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1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6、日常转换业务
6.1 转换费率
(1)在本基金可办理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2)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3)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
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当转出基
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
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销售。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6.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正式开通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
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00539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中银活期宝”)
000572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0591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9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中银薪钱包”)
000805 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817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939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1127 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35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1370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76 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1677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2288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413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2414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2461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2462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3717 中银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3769 中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767 中银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871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4881 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5029 中银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274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545 中银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689 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5690 中银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224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06243 中银双息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331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6421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677 中银稳汇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6678 中银稳汇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6853 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952 中银景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7035 中银中债 1-3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07318 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7335 中银中债 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07566 中银宁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7708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 A 类
007709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 C 类
007718 中银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7752 中银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7753 中银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8202 中银恒裕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8203 中银恒裕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8232 中银恒优 12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8233 中银恒优 12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8773 中银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9026 中银高质量发展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9345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9346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09379 中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9414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09479 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
009480 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
009877 中银内核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10159 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167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311 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312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321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484 中银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487 中银顺盈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0500 中银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509 中银彭博政策性银行债券 1-5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10812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1044 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A 类
011045 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C 类
011482 中银顺宁回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11483 中银顺宁回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2181 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2264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2600 中银内核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2191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12192 中银恒泰 9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2204 中银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012205 中银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0965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基金 A 类
010962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基金 C 类
014454 中银双息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014455 中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其中,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不开通本基金与中银活期宝、 中银薪钱包的相互转换业
务,开通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赎回转申购本基金,并可办理本基金转换转出至中银活期宝、
中银薪钱包,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办理本基金与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之间的相互转换,
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上述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
理人官网公示。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4)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
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
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
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
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 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修 改
章节 原基金合 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6、基金份额 类别:指本基 金 根 据 收费 方 式 的 不 同
将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 A 类 、C 类 两类 份 额 。 各
类基 金份额单 独设置 基金代码 ,并单 独 公 布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7、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无
“八、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 金 按 照收费 方 式 的 不 同 将本基 金 分 为 A 类 、C 类两类 基金份 额。 在投资 者申购 时收取申 购 费 用 ,
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申 购 时不收取 申 购 费 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置 基 金 代 码 ,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并分别公告 ,计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 各类
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额总数。 相关规 则详见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
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害 已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或
者调整 现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收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金份 额类别的 销售等 ,调整实施 前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 金份额类 别。 本基 金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经 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算或公 告。 ”
“1、本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经 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及基 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各
类基金 份额申 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 及 基
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 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4、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4、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 购 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承担,不 列入 基 金 财产 。 C 类 基 金
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赎 回费中计入基金 财产之余的费用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5、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 费中计入 基金财产之余
的费用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 手续 费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 理 人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 资
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现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 请,应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情形下,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付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部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
择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具 体 参 照 上 述 (2)方
式处理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 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 内 (含 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按 上 述 (1)、(2)方 式 处 理 ,具 体 见
相关公 告。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 情
形下,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或 者因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具 体 参 照 上 述
(2)方式处理。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止。 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0%以
内 (含 10%)的 赎 回 申 请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 生 暂 停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2、如发 生 暂 停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3、如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与义务
“2、根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8)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2、根据《基金 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益。 ”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5)提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或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3)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 率 或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费方 式;”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3)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 率 、调 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在不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1、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性 。 当 某
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 布。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无 增加“3、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的 销 售
服务费 ;”及序号修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 付方
式
无
“3、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日 计 算,逐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路径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管理 人代付给各基金 销售机构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数 据 不 符 ,应 及 时 联
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 付方
式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
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 者
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2、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单 位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分配
六、基 金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四)基金净 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指
定 网站、 基金 销售机 构网站或 者营业 网点,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不晚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
“(四)基金净 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指 定 网站、
基金 销售机 构网站或 者营业 网点,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不晚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 日 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七)临时报 告
“16、管理费、托 管费、申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 告
“16、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17、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 误达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 子确认。 ”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书 面
或电子 确认。 ”
《基金合同》摘要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合同摘要涉及修改
章节 原合同摘要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
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1、在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调 低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
则、执行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
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增加“3、从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费;”及序号修改。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无
增加“3、从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基金托管 人在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六、 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 露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指 定
网 站、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 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托管协议要涉及 修改 章
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 三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
查
3.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业务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的有 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3.2.1 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
第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
“4.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4.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办 理 清
算交 收、相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
第 七 条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7.3.1 基金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前,必须保 证 当天 所 有 实际 交 易 记 录 与基 金 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
记 录与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 致,造 成 基 金 会计 核
算不完 整或 不 真实,由此 导致的 损失由责 任方
承担。 ”
“7.3.1 基金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 实 际交 易 记 录与基 金
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簿 记 录不 一 致,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实,由 此导致 的 损失由 责任
方 承担。 ”
第 八 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 算
8.1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8.1.1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数值 。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8.1.2 基金管理 人 应每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 指 引》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于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
“8.1.1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8.1.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 指 引》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于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布。 ”
第 八 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 算
8.3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某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误。 ”
第 八 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 算
8.3 估值错误的处理
“8.3.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8.3.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
第九条 基 金收益分 配
9.3 收益分配 原则
“(2)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 择,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3)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2)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现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 同 一 类 别 内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第九条 基 金收益分 配
9.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相应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
第十条 信 息披露
“10.2.2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和 本 协议规 定 的 定 期
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及 其 他 必要 的 公 告 文 件,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10.2.6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10.2.2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和 本 协议规 定 的 定 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公 告 及 其 他 必要的 公 告 文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布。
10.2.6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无
增加“11.3 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财产 中 计 提
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 率 为 0.40%。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 月 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机构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解决。 ” 及序号修改。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7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前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11.7 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此 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最 迟于 新 的 费 率 实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其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
的《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