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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2月23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动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14610),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及赎回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
C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与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
费计提标准等的不同, 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1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该类基金份额的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 )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 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10%。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二、收益分配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
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日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
法:
该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
为:
该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 管 协 议 条
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鹏华兴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五 、 基 金 财
产的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
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九 、 基 金 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25%,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