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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并相应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4月2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拟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五、 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 / 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
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
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
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
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
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
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
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
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
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
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
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
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
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
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
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
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
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
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
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
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
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
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
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
相应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
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
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
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 中国结
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为
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理人务
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 即于发
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 大宗专场以及部分
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
场内分销) 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等非担保交收业务, 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
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通
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交易告知时间
为申报当日 15:30; 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
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结算方式为逐
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
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
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
的平均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
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
供必要的帮助。
(二)基金投资证券 / 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
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
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
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