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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7日证监许可【2022】28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2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耀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
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
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Bernard De Wi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
控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
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
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副总裁;2018年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
年9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风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 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
在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
系部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
理行业的职业生涯始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2016
年起曾担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
监督和伙伴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工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
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
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年4月3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明君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
析师、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
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丰盈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
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
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
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
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
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
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
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
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
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
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
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2
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
元,同比增长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3.77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201.71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1435.58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叶王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2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2】282号文件准予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7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50,103,844.9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1
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
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
期首个开放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
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1000元/笔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
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
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
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天 1.5% 100%
7天≤T 0% 0%
注:上述持有时间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
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
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
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3% 0.15%
净申购金额(C=A/(1+B)) 9,970.09 1,997,004.49
申购费用(D=A-C) 29.91 2,995.51
申购份额(E=C/1.2000) 8,308.41 1,664,170.41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
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少于7天,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1.5%=187.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持有时间少于7天,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同
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延期办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
行。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
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
据、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
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
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
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
略、跨市场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
的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
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
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
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
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
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建立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类债券核心库。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
对发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给出各目标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
理据此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
信用债,信用评级采用主体评级,若无主体评级的,依照其债项评级。本基金
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5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
如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管理人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5、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
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本业绩
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
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
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
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
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
和交易室四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
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
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
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
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
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
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
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
务负责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
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
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
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
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
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
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
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
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
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
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
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
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
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
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
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
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
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
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
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
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
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
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
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
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
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
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
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
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
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
决。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
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
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29,986,138.90 99.08
其中:债券 3,129,986,138.90 99.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948,014.90 0.92
8 其他资产 3,384.89 0.00
9 合计 3,158,937,538.69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84,009,950.79 37.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28,707,050.15 23.08
4 企业债券 1,147,961,353.97 36.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12,954,050.95 6.7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85,060,783.19 18.53
9 其他 - -
10 合计 3,129,986,138.90 99.12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3 20国开03 1,500,000 152,875,191.78 4.84
2 149687 21广发17 1,300,000 132,137,021.91 4.18
3 2128012 21浦发银行01 1,200,000 121,023,895.08 3.83
4 2128004 21招商银行小微债01 1,100,000 110,930,972.68 3.51
5 180401 18农发01 1,000,000 105,227,863.01 3.3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2年9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个人经营贷款挪用至房地产市
场、个人经营贷款“三查”不到位、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46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经研究分析认为上述处罚未对该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
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
制度的规定。
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8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384.89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1月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
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34% 0.03% -0.61% 0.10% 0.95% -0.07%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0.35% 0.03% 0.98% 0.04% -0.63% -0.01%
基金成立日至2023年3月31日 0.69% 0.03% 0.36% 0.07% 0.33% -0.0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31日)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以
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银行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可由系统
自动扣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
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水平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
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本基金的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证券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剩余
期限短、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高,能够满足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债券市场
容量大,换手率较高,流动性良好。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和
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防
范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3)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开放期内,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实
施以上三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如期确
认赎回或获得全额赎回款,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②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进行
基金赎回时的成本将增加。
③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④摆动定价。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
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⑤启用侧袋机制。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
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
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
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
定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
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
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设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
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
据、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
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
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
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
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部分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
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
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由其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
制完毕并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
台湾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
金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
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金耀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