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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1月04日
送出日期:2023年01月0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安盈宝货币C 基金代码 015609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01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叶朝明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5年01月2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07月23日
方莉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8年09月0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注: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于2022年04月22日新增C类基金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2、类属配置策略;3、套利策略;4、现金管理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收益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招募说明书约定情形时,将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
托管费 0.04%
销售服务费 0.18%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
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
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但是,当基金资产所投
资债券出现违约时,可能导致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无法保证为1.00元,从而产生风险。
2、普通货币市场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