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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国投瑞银顺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1 月 1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顺晖一年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56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及 《国 投 瑞 银 顺 晖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国投 瑞银 顺晖一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2]726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5,000,000,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472.22
募集份额
(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5,000,000,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472.22
合计 5,000,000,472.22
其中: 募 集期间 基金
管理人运用固 有资 金
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0,000,472.22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2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 通 过 国 投 瑞
银直销认购本基金,认 购费用 为 0 元;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所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少
于三年。
其中: 募 集期间 基金
管理人的从业 人员 认
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募集期 限届满 基金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支付。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万份。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 有 份 额 占 基
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数
发 起 份 额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比例
发起份 额 承 诺
持有期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资金 10,000,472.22 0.20% 10,000,000.00 0.20%
自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472.22 0.20% 10,000,000.00 0.20%
自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注:发起资金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不属于发起份额。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请投资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和网站(http://www.ubssdic.com)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