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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5月6日起,对旗下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调整托管费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5月6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中加丰裕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3673,基金简称:中加丰裕纯债债券A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万≤M<300 万 0.50%
300万≤M<500 万 0.30%
500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日≤Y<30 日 0.10%
30日≤Y<180 日 0.05%
Y≥180 日 0.0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中加丰裕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5672,基金简称:中加丰裕纯债债券C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Y≥7 日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二、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整为0.05%。
三、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四、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托管费率等修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六、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编 制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开始执 行。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以 下 简 称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
19、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
53、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基金托管 人网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等媒介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机构 监 督 管
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的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正 的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 国
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19、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以使 用来自境 外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包 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20、投资人或 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
45、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申 购 费
用 ,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46、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
……
55、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 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 办法》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 媒介
56、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但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 称为 A 类 基
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 同,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将 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并分 别公告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 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 别。
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 置、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者 调低现有 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 购费率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类别的 销售等,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调 整
实 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证 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转
换价 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 价
格。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 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
5、基金管理 人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的最高 限额和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限 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6、办理申购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
5、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高 限额和本 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 但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 告;
6、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时,应当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的办 理时间、方 式等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 下, 对 上 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方 式等规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 介公告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
5、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
5、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产。
……
6、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内 、 且对基 金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则 依规定执 行。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 列 示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A 类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财产。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
……
6、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费
率或 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发生 上 述 第 1、2、3、5、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规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2)部分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 制。
……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 )发 生 巨 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并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
……
(3)暂 停 赎 回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并 在 2 日
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公 告。
2、暂停结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届时不 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规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也可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 称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兴 业 银
行 ”)
住所:上海 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住所: 福建 省福州市 台 江 区 江 滨 中 大 道 398 号 兴 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批 准设立文 号:中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银
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74 号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 条件。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同 一 类
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5)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2、在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 以 下情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3)调低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一、召开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服务 费收费标 准, 但法律 法规要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提高销 售服务费 收费标准 的除外;
2、在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3)调 低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变
更收费方 式;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三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
通知方 式
1、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三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在规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 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程序
5、公告: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决 议
生 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5、公告:基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议
生 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三)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序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联合 公告。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程序
5、公告: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5、公告: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 程序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联 合 公
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 施 前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方 法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 息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 序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程 序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第 3 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的 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第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3、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0%。本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将 专 门
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销售服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年 费
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 日计提,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 日 起 第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基 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 整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四、费用调 整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的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将有 所不同; 本 基金同一 类别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按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公
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业 务 规
则 》的相关规 定。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 循《业 务 规 则 》的 相 关
规定。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的符 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 定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的信息 发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三 个工作日 内, 更新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上;基 金招募说 明书其 他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 终 止 运 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再更新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4、基金产品 资料 概 要 是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摘 要 文
件, 用于向 投资者提 供 简 明 的 基 金 概 要 信 息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基 金 产 品 资
料概要, 并 登载在 指 定 网 站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 其 他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 金 终 止 运 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 值信息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次日 , 在指定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销
售 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将 年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将 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
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 报 告 , 将 中 期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并 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上,并 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七)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并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 站上。
15、管理费、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24、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十)清算报 告
基金合同 终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并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十二)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的 信 息
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 个工 作 日 内 ,更 新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 网站上;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其 他
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 更新 一 次 。基 金 终 止
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4、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摘 要 文 件 ,
用于向 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 信息。《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 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 料概 要 ,并 登 载 在 规
定网站 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 网点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其他 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至少每 年 更 新 一 次 。基
金终止 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规定媒 介上。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规 定 媒
介 上。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规 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 值信息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网 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不晚于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 站 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 网 站 上 ,并 将 中
期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规 定 网 站 上 ,并 将
季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
(七)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 件, 有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并 登 载 在 规
定报刊 和规定网 站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十)清算报 告
基金合同 终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 作出清 算 报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 规定网 站 上 , 并 将 清 算 报
告提 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
(十二)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金 定期报告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基金清算 报告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 金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 子 披 露 网 站 报 送 拟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并 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 规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一 家
报刊 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 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相关 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规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 决 议 生 效 后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 效 后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规
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 , 并 将 清 算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指 定报刊上 。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规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 载 在 规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期 限
不 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 的期限。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 管人
……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
法定代表 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 管人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 州 市 台 江 区 江 滨 中 大 道 398 号 兴
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
法定代表 人:吕家进
三、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五)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五)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账户 、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五、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九)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九)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
重大合同 的保存期 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 限。
七、交易及 清
算交收 安排
(八)基金现 金分红
1、 基金管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现 金分红
1、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定后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媒
介上公 告。
八、基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