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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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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2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2】93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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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1年开放申购、赎回一次,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
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
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的风险,等
等。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级为 R2,适合本管理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2 级
及以上投资者认/申购。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请投资者根据
各销售机构作出的风险评估以及匹配结果进行购买,并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具体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等情况自行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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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备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财产.............................................................................................................................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侧袋机制.............................................................................................................................69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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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
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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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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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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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1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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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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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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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证监基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
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
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
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50 只基
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
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
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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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
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理
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
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
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
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
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
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
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
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
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银行家协
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经
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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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及主席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
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金桥出
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
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
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
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良诚
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
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
14
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
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
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
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
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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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
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季伟杰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今)、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今)、兴全恒祥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3 日起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
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16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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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18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19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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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战略执行与 ESG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
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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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
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
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
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
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
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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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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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润
电话:021-52629999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666.26 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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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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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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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
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客服电话 官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吕家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95561 https://www.cib.com.cn/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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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王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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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5 日证监许可【2022】937 号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1 年后的年度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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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为定制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
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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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
限等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4、认购限额: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
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1 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1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在
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5、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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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 万 0.4%
50 万≤M<200 万 0.3%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
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3%,假定认购
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00-1,000,000.00/(1+0.3%)=2991.03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2991.03=997,008.97 元
认购份额=(997,008.97+295.00)/1.00=997,303.97 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
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7,303.97 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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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
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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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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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
关内容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
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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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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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
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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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注:N 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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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2,000,000.00-2,000,000.00/(1+0.3%)=5,982.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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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2,000,000.00-5,982.05=1,994,017.95 元
申购份额=1,994,017.95/1.0600=1,881,149.01 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
则可得到 1,881,149.01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客户赎回持有满 1 年后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 元
即:某客户赎回持有满 1 年后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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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若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
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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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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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
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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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
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一个月、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1、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采用自上
45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
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
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
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
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
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力求在控制各
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
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信用资产类属之间
的配置,并通过对信用资产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资产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投信用资产(包
括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指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下同)需在 AA+
级及以上,本基金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资产占所有信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信
用评级为 AAA 级的信用资产占所有信用资产的比例为 50%-100%。对于不存在主体信用评
级的信用资产,本基金所投信用资产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完
毕,但因流动性或政策等因素限制导致管理人无法调整的除外。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
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
46
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的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一方面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
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②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
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
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
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
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
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
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
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
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
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整体流动性相
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
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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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基金管理人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
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
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以及信用风险敞口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
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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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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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
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
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50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5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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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54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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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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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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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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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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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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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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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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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63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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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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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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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
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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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6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9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
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70
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
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
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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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
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
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72
十七、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
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性影响,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风险是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利率的变化将直
接导致债券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此外,利率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的能力。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
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个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某个行业或某只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等。
1、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券、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
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73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
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1)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策略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
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
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74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1)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2)部分延期赎回;(3)摆动定价;(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进行基金赎回时的成本将增加。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75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时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
本的风险。
(6)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
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
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
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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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
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
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
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
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每 1 年开放申购、赎回一次,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
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
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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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
生意外损益的风险。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
较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环境及变化,创设机
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
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变化引起
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8、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可能较大,若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请大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为应对大额赎回申请需进行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变现,此时可能产生冲击成本的风
险。并且,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
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剧烈波动。
(2)当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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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因此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无
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3)由于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极端情况下,单一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出席和表决即可以
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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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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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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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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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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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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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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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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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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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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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9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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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92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93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94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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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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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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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
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一个月、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
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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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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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
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0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
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101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中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102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03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
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
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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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105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106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7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108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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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
110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
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
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
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
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在线交
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 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 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m.xqfunds.com”
点击“在线客服”
4、微信公众号
113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
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117
(此页无正文,为《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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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