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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20号)
注册日期:2022年5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
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
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
指期货,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杠杆风险、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
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
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经
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存
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等。如果本基金投
资科创板股票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高端装备
主题相关行业股票投资收益的同时,须承受股票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当高端装
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
非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的基金。基于本基金的上述投资特征,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在分析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特点
和投资风格,选择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
作风险、效率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1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
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
新内容。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业绩.................................................66
十一、基金的财产...............................................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侧袋机制.................................................90
十八、风险揭示.................................................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15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高
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5、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市
仪表局党校(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职工大学)、交通银行。2004年3月加入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副总裁等职。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副董事长,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
顿银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
公司)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黄琴女士,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客户管理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稽核监察部财务审计岗、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富通(欧资)金融
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巴克莱投资银行(香港)合
规经理,花旗私人银行合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
11月至2019年4月)。现任保德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首席合规官。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及2020
年12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专
户投资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陶曙斌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
月29日。
现任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硕士。2003年至2016年在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总助、副总监、兴证投资子公司常
务副总;2016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总监,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价值收益1号资产管理计划
的投资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价值收益2号资
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光耀量化
对冲1号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光耀量化对冲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掘金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经理,现任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2018年10月至2022年
10月担任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1月至2020年7月担任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理、
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
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
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18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
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亿元。
本行秉持“诚信、责任、创新、笃行”的核心价值观,践行“相知相伴、全心为
您”的服务理念,传播“发现精彩、开创未来”的品牌价值,朝着“全国一流商
业银行”的战略目标奋勇前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42万亿元、总负债3.16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751.54亿元,净利润155.28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
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
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
托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
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年1月,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年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
资管行业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
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
至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37,682.29亿元,其中托管63只证券投资
基金,规模3,449.83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
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
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
联系人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人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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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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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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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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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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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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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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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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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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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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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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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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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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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份额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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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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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
联系人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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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人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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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钟明
联系人电话:1357674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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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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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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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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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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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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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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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010-5731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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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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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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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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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025-66008800-884131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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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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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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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05-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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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普华永道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会计师:薛竞蔡晓慧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8日,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222,233,827.8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033.67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69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222,245,861.5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或其他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1.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
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7天)到30天 0.75%
30天(含30天)到6个月 0.50%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0.0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6个月指180个公历日。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7天)到30天 0.50%
30天以上(含30天) 0.00%
3、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入份额而言)
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
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05.09份A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
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份
即投资人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166.67份
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1.50%,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1.1500=115.00元
赎回费用=115.00×1.50%=1.73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73=113.27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1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日,净赎回
金额为113.27元。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30日,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0日,净赎
回金额为11,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
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和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
转入申请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和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4.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扣款金额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说明中所列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6.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申购费率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
端收费"模式,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
业务。
9.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高端装备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
端装备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具体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高端装备是国家制造强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创新前沿科技、新
型材料和装备升级的长期发展趋势,是中国制造业的未来新兴产业方向。本基金
所界定的高端装备相关行业是指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端工业设施设备的行
业以及围绕上述行业提供原材料、服务和产品的行业。本基金旨在中国经济结构
调整和制造业升级的过程中寻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装备行业的公司进行投
资。具体包括:
1)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高端制造重点方向的领域,包括航空航天
装备及其上游产业链、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上游产业链、地面装备、信息安
全装备、通讯设备、计算机;
2)技术附加值高、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造业领域、以及具备先进制造
能力的企业,包括新能源设备、电子元器件;
3)与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
包括汽车制造、机械设备、电力设备、交运设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并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行业周期、估
值水平、盈利趋势、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策条件、投资者结构变化等因素,
对行业进行配置。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策略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
式,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发挥行业研究员的研究能力,深入挖掘上市公司
的投资价值,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投资机会,包括: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企业和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判断,在综合考虑预期收
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品种。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
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
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
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目标。
7、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资质、转股标的等因素,
对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具有盈利空
间的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可交换债券的估值变化情况和发行主体经营状况,
合理控制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8、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
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相关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
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4)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9)、(26)、
(2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75%×上证高端装备制造6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恒
生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上证高端装备制造6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将沪市A股中属于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机械制造,航空航天与国防、
电子、半导体、乘用车及零部件等行业的股票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业股票,选择其
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60只股票组成,以反映沪市高端装备制造公司的整体表
现。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较权威、应用较
广的指数,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
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
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
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156,069.00 92.67
其中:股票 19,156,069.00 92.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06,322.94 7.29
7 其他各项资产 8,087.50 0.04
8 合计 20,670,479.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156,069.00 93.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156,069.00 93.1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93 航发动力 38,000.00 1,411,700.00 6.87
2 600760 中航沈飞 32,800.00 1,405,480.00 6.84
3 000768 中航西飞 60,000.00 1,362,600.00 6.63
4 600416 湘电股份 85,000.00 1,360,850.00 6.62
5 002179 中航光电 32,000.00 1,353,600.00 6.58
6 600765 中航重机 48,000.00 1,191,360.00 5.79
7 600150 中国船舶 40,000.00 1,116,000.00 5.43
8 600862 中航高科 45,000.00 1,115,550.00 5.43
9 000738 航发控制 50,000.00 1,073,500.00 5.22
10 000733 振华科技 12,000.00 971,640.00 4.7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国债期货。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087.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87.50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53% 0.89% -3.83% 0.86% 0.30% 0.0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8.61% 1.17% -4.40% 0.78% -14.21%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48% 1.12% -8.07% 0.80% -13.41% 0.32%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83% 0.91% -3.83% 0.86% 1.00% 0.0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8.93% 1.17% -4.40% 0.78% -14.53%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22% 1.12% -8.07% 0.80% -13.15% 0.32%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
1.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A:
2.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C: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
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
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
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券经纪机
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赎回
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6、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发行人经
营状况和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因素都会影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因此本
基金还需要承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风险。
9、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1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
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
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
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
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
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
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
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
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
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
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
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
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
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
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13、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
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高
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投资收益的同时,须承受股票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当
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
对象为非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股票的基金。基于本基金的上述投资特征,本基
金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在分析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
资特点和投资风格,选择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3)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
率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1)信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交易系统架构较为复杂,相比
传统模式,交易链路增加了很多对接证券公司系统的实时子系统,一旦系统出现
故障,将对正常的场内投资交易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2)操作风险。本基金的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场外投资仍
然采用传统模式。两种模式对投资和交易的系统设置要求不同,因此在系统设置
上的操作工作将同步增加,同时也增加了操作风险。
3)效率降低风险。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与传统模式
相比可能会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效率的降低。具体表现为:
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
由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验资验券、通过交易规则检查后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指令,
然后将交易所的成交回报推送给管理人投资管理系统,增加了交易下单数据传输
环节,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另外场内和场外交易需分别使用不同的交易系
统完成,日间的系统切换也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
资金存管需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规则,在参与交易委托前需要进
行银转证资金调拨,增加了资金划拨的工作量,同时场内场外交易切换中的在途
资金将无法使用,可能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估值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须从证券经营机构获取交易结算数
据,同时还需获取证券经营机构的对账单数据用于处理清算尾差,增加了数据获
取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的效率。
4)交易结算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使用其
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投资管理,与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系统进行对接,通过专用交
易单元进行报盘交易。若出现通讯线路网络不稳定、系统响应慢等问题,将影响
交易速度和报盘效率,存在相应风险;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的场内交易的清算
交收,由于交易品种繁多,业务交互复杂,可能会出现未合理安排头寸,影响交
收进度的情况,存在交易结算风险。
5)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证券经营
机构负责本基金的交易数据和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接触交易信息、持仓信息、
其他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及岗位较多,虽然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的保密均有明确的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但是仍然可能存在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
险。
14、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用书面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经营期限: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
端装备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合限
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3)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4)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9)、26)、
2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
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分红款、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
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
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
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
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相关事项具体根据《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
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
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
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券经纪机
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APP: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APP: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2-11-11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11-14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1-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网上直销平台进行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12-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2-12-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1-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3-04-21 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