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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2022 年8 月19 日
送出日期:2022 年8 月20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红土创新添利债券基金代码
016005
基金简称A 红土创新添利债券A 基金代码A
016005
基金简称C 红土创新添利债券C 基金代码C
016006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日期
- -
基金类型债券型(二级债基) 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证券从业日期
陈若劲2002年12月30日
杨一2013年7月1日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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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存托
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基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5、国
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
风险收益特征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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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若有)
-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若有)
-
-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红土创新添利债券A
费用类型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A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前收费)
M<100万0.60%
100万≤M<300万0.40%
300万≤M<500万0.20%
500万≤M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前收费)
M<100万0.80% -
100万≤M<300万0.60% -
300万≤M<500万0.40%
500万≤M 1000元/笔-
赎回费
Y<7天1.50%
-
7天≤Y 0
-
注:投资人重复认/申购,须按每次认/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费用由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红土创新添利债券C
费用类型持有期限(Y) 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赎回费
Y<7天1.50%
-
7天≤Y 0
-
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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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15%
销售服务费A
- -
销售服务费C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30%
其他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市场的
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
存托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
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操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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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
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违约风险: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
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
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
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其他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
险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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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
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
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
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
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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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
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
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
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
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
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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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
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
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
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
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
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
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
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
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
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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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
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
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
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
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
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的共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2】1024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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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及定期报告。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仲裁。详情见本基金《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3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