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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3895886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王佳弘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亿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任何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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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
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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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上述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
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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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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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
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
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
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仅按照本第三章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的内容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若本第三章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其他章节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第三章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
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基金银行存款账户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枚。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基金托管人公
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双方可对账户利率
进行重新议价。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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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存单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
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存款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及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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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邮件(管理
人邮箱地址:后缀为@xc-fund.com)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未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寄
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章的授权通知原件。授
权通知应注明生效日期,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
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
和单个基金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一
授权书;(2)单个基金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场外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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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提交,若特殊情况下需“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邮件或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
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8:30-11:
30;13:30-17:00)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13:30以后接收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交易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
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
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划付流程。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
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扫描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
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凭
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投资方向、金额、入账账户等要素是否与划款指令记载字
面表述相符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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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被授权人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邮箱地
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立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
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使用原件送达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章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上面注明
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如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的启用日期的,则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送达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
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
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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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
他约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
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可就本基
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场内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场外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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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期货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
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
当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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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托管人仅依据
合同约定及基金管理人指令,对收益分配方案中的收益范围、分配方式、分配
金额等要素进行核对。若划至基金管理人统一分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益分配
方案的复核内容仅限于对收益分配的总金额进行复核,对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
分配的金额、分配顺序不承担复核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对向受益人划转资金本
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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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在基
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
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
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
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披露、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通过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实际天数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的托管费
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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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其他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六)银行间费用(如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将账户开户、
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财产运作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后划付,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通知后
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
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财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
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
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如基金财产未起始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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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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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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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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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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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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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中登公司、证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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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根据上
海金融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陆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二〇二二年 六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二〇二二年 六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