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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沪深300优选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沪深300优选指数增强发起式A)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9月15日
送出日期:2022年9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申万菱信沪深300优选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6103
指数增强发起式
申万菱信沪深300优选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16103
指数增强发起式A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公司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王剑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孙晨进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投资方法与严格的投资
纪律约束,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投资目标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同时力
求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投资范围
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
主要投资策略 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
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3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金客户
认购费
养老金
M
客户
养老金
1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3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M ≥ 500万元 300元/笔
客户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3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金客户
养老金
M
客户
养老金
1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300万元 ≤ M
客户
养老金
M ≥ 500万元 300元/笔
客户
N
7天 ≤ N
赎回费
180天 ≤ N
N ≥ 365 0.00%
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00%
托管费 0.15%
注:1、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因此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使得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可能因调整成分股、变更编制方法、配股、增发、派发红
利、停牌摘牌等各种因素使得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的风险。本基金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因可能面临因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而导致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等风险;本基金可能因成份股
停牌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或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
份股以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了获得适度的超额收益,可能会进行一些优化调
整的决策,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期货,投资过程中因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因市况
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或因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
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因交割成本提高、临近交割期最便宜可交割券流动性
不足或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而带来交割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其市值将会受到合约、标的物或市场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未能及时准备
好足额的资金或者证券,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者行权证券交割违约而存在一定的行权风
险;因无法及时建立或了结头寸,无法缴足保证金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交收违约、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进行提前偿付而导
致的提前偿付风险,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因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可能放大投资损失,且市场
利率的变动、外部监管等均会对融资业务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因基金不能
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因而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对手方证券公司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或无法履行融资合同义务,可能会
给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6)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业务。主要将面临因证券出借而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流动性风险;因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
信用风险;以及因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证券出借期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本基金作为存托凭
证持有人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
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
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存托凭证如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基础证券、存
托凭证无法公开交易或转让的风险。此外,存托人可能向本基金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8)本基金可在港股通机制下投资港股。主要风险包括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
出高度相关性而导致系统性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和不设个股涨跌幅限制导
致基金净值波动较大;港股买卖每日结算的换汇操作导致汇率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额度
限制、投资标的调整导致错失投资机会或基金净值波动;港股的交易日与内地不同导致本基
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波动增大;交收制度以及交易日设定的不同,导致投资比例超
标或支付赎回款日期相对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交易所制度的差异,可能导致所持个股遭
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可能面临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等。
2、其他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税
负增加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
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临时公告等。
5、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或 021-962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