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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2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9月5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其他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兴业银行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其他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兴业银行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级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8.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级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6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7
四、清算与交割 10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1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701; B类:000707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兴业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当地兴业银行公告为准)。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其他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2日。
(2)自2014年9月9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自2014年9月9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公司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其他销售机构如有规定,从其规定);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100,100.00份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2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大额支付行号: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兴业银行银行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户口簿、中国护照、军人证、武警证、警官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批准允许的证明文件;
(3)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兴业银行银行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机构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法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对公结算银行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
c.法人代表签章的委托授权书;
d.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
f.填妥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
以上内容如与兴业银行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出入的,请以兴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托管部门联系人:林成
电话: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591-87844211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223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网 址:www.igwfmc.com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陈熹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