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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2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3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此,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民生加银月
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和申购限制并修改法律文
件的公告》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部分信息亦有更新,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2023年8月9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
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月月
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需面向不
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30天后的对应日。因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42、《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募产品委员会和私募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
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
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
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基础
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
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支持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
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民生银行,
曾先后任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代行董事长、总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行董事长。
杨鲲鹏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序列高
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产品风险管理中心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天津
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民银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
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兼
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办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
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南宁市政府咨询专
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
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
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
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
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
授,蓝天计划卓越青年学者,应用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志彤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历任山西大学数学系讲师,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第一重组办公室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融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营运
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理事。
冼炳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香港
邓何贝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
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董事、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
行中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
行,现任亚太区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
外律师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朱霏女士:监事,硕士。曾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向家坝工程建设部财
务结算中心职员,自2010年起就职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
展部研究员,计划财务部职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
律事务部副经理。
洪锐珠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银华基金、信达澳银基金
公司,2008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
王涛先生:监事,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信贷科、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2019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
部总监。
周晓芳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保障
部、集中交易室。2020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
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
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
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
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静女士:督察长,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同济大学计算数学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6年4月至
2008年8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至2021年12月,任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2021年1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自
2022年5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利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5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
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
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公司高管朱永明、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总
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
监韩晟、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
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
交易部总监周晓芳、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
汉、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尹涛、基金经理蔡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
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助理宋立军、基金经理李文君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
交易部总监周晓芳、FOF总监代宏坤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账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
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
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
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
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
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1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15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
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
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
有32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销银行。阿尔
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
争力的金融集团。2021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
榜”中排名第16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
中排名第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
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
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
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
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
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
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
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
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
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
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
信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
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
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
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
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
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
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
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2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28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
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2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83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30天后
的对应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称为C类
基金份额。
由于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销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
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增加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
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按规定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16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
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且销售机构对销售对象的范围在上述基础上
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
名录)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
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
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04%
100万元≤M<500万元 0.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
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
认购费率为0.40%,认购期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40%)÷(1+0.40%)=398.4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398.41=99,601.59(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1.00=99,611.59(份)
即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利
息为10元,可得到99,611.59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
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10)/1.00=100,010.0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16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A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
购费),通过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认
购申请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三、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起始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30天后的对
应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对应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或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内提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视为
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
购费),通过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
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
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
低于1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
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
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
账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4%
100万元≤M<500万元 0.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
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
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
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0.40%,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
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40%)÷(1+0.40%)=398.4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398.41=99,601.59(元)
申购份额=99,601.59÷2.0000=49,800.80(份)
即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49,800.80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00%,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者申购可得到
的C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1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0.00=2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31天,假定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00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1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0.00=2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31天,假定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00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
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
用研究成果,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
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策略(利率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
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
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
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
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
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
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
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企业
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
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析过
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a.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司
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公司
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b.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整
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c.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d.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进
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e.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定
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可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经国内评级机构认定信用评级不低于AA+(含AA+)的信用
债,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依照其
主体评级。
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信用评
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
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
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
构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
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
率)的套利价值。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0%。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
债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 年以下的债券,对短期债券的价
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选取该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信用衍生品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
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计算方法如下:
H=E×0. 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若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
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
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2、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
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
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
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
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
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
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若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
赎回的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
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
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
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暂停估值;
(6)适时启动摆动定价机制;
(7)实施侧袋机制。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
迟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
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六、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七、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
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
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基金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
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
回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义,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 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
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
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
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
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履行其及时告知义务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
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