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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936号文准予注册的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1月23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4】170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陈静静
联系电话:400-002-665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8日,即在2025年1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blackrock.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陈静静
联系电话:400-002-665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5年2月10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到场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002-6655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静静
联系电话:400-002-6655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楼702室
网址:https://www.blackrock.com.cn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颖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2-6655】咨询。
3、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本基金在选择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在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一年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将相应变更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无意继续持有转型后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
附件一:《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注册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本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相应修改基金名称等事项,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
附件二: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blackrock.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2025年2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23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2、《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基金的运作方式
将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调整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不再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
(二)变更基金名称
因修改基金的运作方式,相应将基金名称由“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因转型后不再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将对各类基金份额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具体设置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75% 100%
30日≤N<3个月 0.50% 不少于75%
3个月≤N<6个月 0.50% 不少于50%
N≥6个月 0% 无
注:1个月指30日,3个月指90日,6个月指180日。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50% 100%
N≥30日 0 无
对于《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从该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情形时,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删除与基金发售、认购和募集备案有关的内容及表述,根据此次变更注册事项新增“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章节。
(五)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拟变更后的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以及完善表述的需求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应修改。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及《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将设置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选择期内的赎回业务的办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一年锁定持有期的限制,但申请赎回时基金份额仍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一年锁定持有期内的,将根据其持有期限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赎回费用,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75% 100%
30日≤N<3个月 0.50% 不少于75%
3个月≤N<6个月 0.50% 不少于50%
N≥6个月 0% 无
注:1个月指30日,3个月指90日,6个月指180日。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50% 100%
N≥30日 0 无
对于《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从该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除此之外,本基金在选择期内办理赎回业务仍按照变更前《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选择期内的申购业务的办理
选择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本基金在选择期内办理申购业务仍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四)修订后的《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订后的《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三、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十、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九、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取该日对应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9、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0、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1、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指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42、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组建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含该日)起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名称
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不成功或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则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由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36号)注册,并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23日生效。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相应修改基金名称等事项,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才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含该日)起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如果投资人认购或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投资人在锁定持有期内提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十、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但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九、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弛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0)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2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22)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3)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5)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第(24)条所述的信息,并将要求接收方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违法违规之目的;基金投资者(及其控制人)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3)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12)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可能被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赎回;
(15)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相应控制措施;
(17)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即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第(24)条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剑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0)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
(2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22)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3)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等,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5)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第(24)条所述的信息,并将要求接收方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违法违规之目的;基金投资者(及其控制人)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3)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可能被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等;
(15)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已开立的基金账户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相应控制措施;
(17)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第(24)条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9)、(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9)、(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估值日。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9、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锁定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XXXX年XX月XX日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XX年XX月XX日起,修改后的《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弛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万元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贝莱德浦悦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9)、15)、16)、17)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9)、14)、15)、16)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九、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投资于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情况、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投资于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情况、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