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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2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侧袋机制 .................................................... 68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9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银聚嘉益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聚嘉益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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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
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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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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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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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58、封闭期: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指日历年)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
日(指日历年)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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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6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
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武俊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联系人:敖玲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武俊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蕾女士,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技术产
业园区支行员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科长,上海银
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部高级经理、总行计
划财务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总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
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
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
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
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
测试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开发及风险管理、货
币经纪人员,深圳发展银行资金交易中心债券自营交易员,平安银行金融市场
部理财债券资产投资经理,平安银行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副总监,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上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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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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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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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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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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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
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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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
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
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80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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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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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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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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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37号
注册日期:2022年9月29日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指日
历年)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指
日历年)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改变本基金上述封闭期与开放期机制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封闭期与开放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
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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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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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
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5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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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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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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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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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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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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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表: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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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不收取赎回费
注:N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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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4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4=101,340.00元
赎回费用=101,340×0.10% = 101.34元
净赎回金额=101,340-101.34=101,238.66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4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3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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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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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个人投资者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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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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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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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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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衍
生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
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①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
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②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③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
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④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⑤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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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债项评级须在AA
级(含)以上,无债项评级的采用主体评级,其中AA级信用债投资占本基金
信用债资产的0-20%,AA+级信用债投资占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0-70%,AAA
级信用债投资占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30%-100%。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因评级
下降、规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再符合
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本基
金所依照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
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
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本
基金将根据监管政策变化或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质量等情况,调整本基金所依照
的信用评级机构名单。当超过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发行主体评级时,遵循
孰低原则确定其信用评级。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坚持稳健的投资策略,综合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此外,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
率曲线变化,适时调整各类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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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金融工程人员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停止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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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
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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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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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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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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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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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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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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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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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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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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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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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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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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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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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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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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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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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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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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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8)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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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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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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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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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
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
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
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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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发布侧袋机制终止公告。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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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
回导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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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2、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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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
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具体请投资人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
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
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
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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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
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
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
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采用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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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六)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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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
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情形,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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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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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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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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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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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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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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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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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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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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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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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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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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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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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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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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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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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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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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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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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衍
生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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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
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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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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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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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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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定的
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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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汪明
成立时间: 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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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衍
生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
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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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
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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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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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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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
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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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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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
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
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
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
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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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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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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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
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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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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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9)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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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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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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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
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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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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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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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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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电子对账
单。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231999进行申请,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
息并同意后,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
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电话(021-6023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
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021-60231999)、客服邮箱(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
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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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cam.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上银聚嘉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