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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4日起调整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销售对象原表述为:
“本基金目前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销售。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中关于调整销售对象相关条款的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十一、本基金目前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销售。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释义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
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三、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调整销售对象相关条款的修改前后对照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类资管产品公开销售】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重要提示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
过程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发起资金外,本基金仅面向个人投
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
程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
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目前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销售。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五、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
情况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
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
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
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
的情况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
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
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
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
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此外,本公司根据近期公司人员和股权变动情况,同时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之“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章节部分内容。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相应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销售对象调整事宜自2023年9月4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更新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内容。
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调整事项及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登载于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上述基金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ntegrit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581258。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