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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3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主要人员情况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相应内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4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本次未更
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21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
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1.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设
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
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
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浦发银行研究院院长。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融
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年
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鲁克
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盛投
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裁办公
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总监、零售
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2021
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林忠汉(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大
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包
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覆盖亚
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核心业务
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员会成员。
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构及零售客户,
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 2022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
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19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管
理工作经历,2018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
总裁,主要负责金融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年6月
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总行
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部、期
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期
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
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
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党群工作部(总行直属党委、总行工会办公室)部长。2021年
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
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
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
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
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爱时商
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职务。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历
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
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校长、同济大
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兼任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
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14年4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
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岱悟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有限公司
的董事、监事等职务。董叶顺先生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
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
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
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
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
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
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
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
执行院长、院长。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2021年5月
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自
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赵晓菊女士现兼任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董
事职务。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月起
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
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规
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投资
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加入安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2011年6月加
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2022年12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
业务主管,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
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
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
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
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
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
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2012年
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国投证
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
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现任无
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10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经理、
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硕
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年
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平
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2023年4月起,
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廉素君女士,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在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稽核与风险管理岗。2013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担任投资交易岗。2017年11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固定收益投资部任职货币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现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固定收益类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担任浦
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9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CFETS 0-5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普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上海清算所高等
级优选短期融资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蕴文女士,澳洲科廷大学金融学硕士。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在瑞穗
银行苏州分行及瑞穗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担任资金交易员。2014年11月至2016
年12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担任流动性资产投资经理。2017年
1月至2023年9月就职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历任宏观研究
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之职。2023年9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之职。2024年4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周文秱,任职时间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26日;薛
铮,任职时间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16日;蒋文玲,任职时间2012年
11月30日至2014年1月6日;吕栋,任职时间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
9日;康佳燕,任职时间2014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25日;钟明,任职时
间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
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
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
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
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
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
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
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
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
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
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
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
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
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
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
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
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
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
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
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
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
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
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支持各
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督
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
内部审计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是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
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
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
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
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
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
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
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
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
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
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
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
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
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
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
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
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中信
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
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
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
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
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
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
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
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
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5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6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
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09)和B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10)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证基
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B类、E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2、D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
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珏、沈俐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
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
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
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
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
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09,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10,D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7712,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1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
费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
年9月15日起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519516),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该类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即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0.01元,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银安盛货币A 的业务规则相
同。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2023
年2月16日起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7712),该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即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
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D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D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相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类别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每笔赎回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服务费
A类 0.01元(直销柜台为1万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B类 5,000,000元 100,000元 0份 5,000,000份 0.01%
D类 0.01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E类 0.01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D类、E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D类、E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类、B类、D类或是E
类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0]1479号文批准,于2011年2月2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1年
3月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66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货币市场A证券投资基金为
2,574,555,555.18份,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证券投资基金为1,199,852,060.84份,
共计3,774,407,616.02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货币市场A证券投资基金
为1,000.4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证券投资基金为
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1,000.4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0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本基金于2011年03月0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1年3月24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0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万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10万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渠道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A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0.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万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六)本基金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七)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2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于T+7日内划往赎回投资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同时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赎回的100,000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5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00+50=100,050(元)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赎回的50,000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50,000×1.0000-30=49,970(元)
对于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本基金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机构选择赎回时支
付给投资者或结转成投资者的份额,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并加上有
效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6、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可进行转换的基金、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
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
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
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预测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结
合宏观经济研究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
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
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信用分析策略
为力求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
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基本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基本
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
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
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
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
持能力。
4、套利操作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
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
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二,跨
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
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
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
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
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理收益。
6、相对价值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
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
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
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
券间的合理息差。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
体持续变现能力。例如,对N 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置在
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波动性交易策略
把握资金供求的阶段变化,利用关键市场时机(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
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
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性
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各种投资策略,制定具体的投资
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构建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
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踪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个层
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
程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9)、(11)、(13)和(18)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991,003,679.24 44.35
其中:债券 4,991,003,679.24 44.3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652,523,839.98 32.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06,819,663.97 23.17
4 其他各项资产 2,186,849.07 0.02
5 合计 11,252,534,032.2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3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65,359,554.72 9.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
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8.36 9.3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6.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5.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8.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9.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9.12 9.3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59,120,597.77 7.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8,985,151.22 5.8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1,385,935.21 2.7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50,497,146.26 38.41
8 其他 - -
9 合计 4,991,003,679.24 48.5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3259 23农业银行CD259 4,000,000 397,730,589.89 3.87
2 112305256 23建设银行CD256 3,700,000 367,142,621.44 3.57
3 112312163 23北京银行CD163 3,000,000 298,960,593.77 2.91
4 112312122 23北京银行CD122 3,000,000 298,921,650.60 2.91
5 112303242 23农业银行CD242 3,000,000 298,892,462.13 2.91
6 112312166 23北京银行CD166 3,000,000 298,768,548.33 2.91
7 112306028 23交通银行 2,000,000 199,807,002.57 1.94
CD028
8 112320152 23广发银行CD152 2,000,000 199,784,912.61 1.94
9 112374132 23南京银行CD189 2,000,000 198,745,948.66 1.93
10 112311049 23平安银行CD049 2,000,000 198,485,514.63 1.9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9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北京银保监局的处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
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186,849.07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186,849.07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1.9327% 0.0011% 0.3506% 0.0000% 1.5821% 0.0011%
2022/01/01-2022/12/31 1.7502% 0.0014% 0.3506% 0.0000% 1.3996%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2627% 0.0011% 0.3506% 0.0000% 1.9121% 0.0011%
2020/01/01-2020/12/31 2.1443% 0.0013% 0.3506% 0.0000% 1.7937% 0.0013%
2019/01/01-2019/12/31 2.5648% 0.0007% 0.3506% 0.0000% 2.2142% 0.0007%
2018/01/01-2018/12/31 3.5523% 0.0018% 0.3506% 0.0000% 3.2017% 0.0018%
2017/01/01-2017/12/31 3.9113% 0.0013% 0.3506% 0.0000% 3.5607%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5399% 0.0051% 0.3506% 0.0000% 2.1893%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4819% 0.0081% 0.3506% 0.0000% 3.1313% 0.0081%
2014/01/01-2014/12/31 4.8160% 0.0081% 0.3506% 0.0000% 4.465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1939% 0.0042% 0.3506% 0.0000% 3.8433%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6171% 0.0069% 0.4210% 0.0002% 3.1961% 0.0067%
2011/03/09-2011/12/31 2.8902% 0.0049% 0.3855% 0.0001% 2.5047% 0.0048%
2011/03/09-2023/12/31 47.7532% 0.0051% 4.7803% 0.0001% 42.9729% 0.0050%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2.1776% 0.0011% 0.3506% 0.0000% 1.8270% 0.0011%
2022/01/01-2022/12/31 1.9947% 0.0014% 0.3506% 0.0000% 1.6441%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5084% 0.0011% 0.3506% 0.0000% 2.1578% 0.0011%
2020/01/01-2020/12/31 2.3896% 0.0013% 0.3506% 0.0000% 2.0390% 0.0013%
2019/01/01-2019/12/31 2.8114% 0.0007% 0.3506% 0.0000% 2.4608% 0.0007%
2018/01/01-2018/12/31 3.8012% 0.0018% 0.3506% 0.0000% 3.4506% 0.0018%
2017/01/01-2017/12/31 4.1608% 0.0013% 0.3506% 0.0000% 3.8102%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7863% 0.0051% 0.3506% 0.0000% 2.4357%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7312% 0.0081% 0.3506% 0.0000% 3.3806% 0.0081%
2014/01/01-2014/12/31 5.0670% 0.0081% 0.3506% 0.0000% 4.716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4430% 0.0042% 0.3506% 0.0000% 4.0924%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8657% 0.0069% 0.4210% 0.0002% 3.4447% 0.0067%
2011/03/09-2011/12/31 3.0928% 0.0049% 0.3855% 0.0001% 2.7073% 0.0048%
2011/03/09-2023/12/31 52.3713% 0.0051% 4.7803% 0.0001% 47.5910% 0.0050%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2/16-2023/12/31 1.6667% 0.0012% 0.3054% 0.0001% 1.3613% 0.0011%
4、浦银安盛货币市场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23/01/01-2023/12/31 1.9326% 0.0011% 0.3506% 0.0000% 1.5820% 0.0011%
2022/01/01-2022/12/31 1.7511% 0.0014% 0.3506% 0.0000% 1.4005%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2622% 0.0011% 0.3506% 0.0000% 1.9116% 0.0011%
2020/01/01-2020/12/31 2.1445% 0.0013% 0.3506% 0.0000% 1.7939% 0.0013%
2019/01/01-2019/12/31 2.5636% 0.0007% 0.3506% 0.0000% 2.2130% 0.0007%
2018/01/01-2018/12/31 3.5510% 0.0018% 0.3506% 0.0000% 3.2004% 0.0018%
2017/01/01-2017/12/31 3.9098% 0.0013% 0.3506% 0.0000% 3.5592%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5396% 0.0051% 0.3506% 0.0000% 2.1890%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4728% 0.0080% 0.3506% 0.0000% 3.1222 % 0.0080%
2014/09/15-2014/12/31 1.3134% 0.0083% 0.1027% 0.0000% 1.2107% 0.0083%
2014/09/15-2023/12/31 28.5230% 0.0042% 3.3071% 0.0000% 25.2159% 0.0042%
注:1、自2017年6月8日起,本基金收益分配由原“月结转份额”变更为
“日结转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5月2日披露的《关于浦银安
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其后续公
告。
2、本基金于2014年9月12日刊登公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为指定的特
定销售渠道增加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
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3、本基金于2023年2月14日刊登公告,自2023年2月16日起为指定的特
定销售渠道增加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D类份额,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
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A:
2011年3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
2011年3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D:
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浦银安盛货币市场E:
2014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截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受损方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
同的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
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
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D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0.25%,
且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四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
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0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时,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0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并通报基金托
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0年9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提
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365/77?????R???i
?1+?1??100%?????
10000??????=i1??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尾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当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
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
定程度的情形;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信息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
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
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
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
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
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
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
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
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
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详细了解本基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求,
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
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
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
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
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
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
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利率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相应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2.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
为准。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安全不具有托管人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或
保证最低收益之含义;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
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该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
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
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0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时,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0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
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9)、(11)、(13)和(18)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
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
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 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电话:(010)89936335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李亚坤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e.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d.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j.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k.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l.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o.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p.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q.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a、i、k、m和r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在履行了前述
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净值信息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因执行该指令
而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基金备付金账
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从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共同全程办理。
2、投资银行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开立的存款账户名称
和预留印鉴与基金托管专户一致。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非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将计算结果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
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
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
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将
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
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安
盛微理财)及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
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
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
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线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23年03月2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邮
储银行邮你同赢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23年03月23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B类份额
新增广发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3、2023年03月24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4、2023年03月24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2号;
5、2023年03月31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6、2023年04月22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
告;
7、2023年04月26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劳动
节假期前暂停A类、B类和E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8、2023年05月1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
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3年05月25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浦发
银行调整定投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10、2023年05月2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华西证券为代销平台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23年05月3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杭州银行杭E家同业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23年06月19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端午
节假期前暂停A类、B类和E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3、2023年07月21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
告;
14、2023年08月31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15、2023年09月08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民生银行同业e+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3年09月26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中秋
节、国庆节假期前暂停A类、B类、D类和E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17、2023年10月25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告;
18、2023年11月0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华夏银行华夏e家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23年11月0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3年11月2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2023年12月27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元旦
假期前暂停A类、B类、D类和E类份额通过部分销售机构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22、2024年01月0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东方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24年01月22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
24、2024年02月06日,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春节
假期前暂停通过部分销售机构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浦银
安盛货币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
浦银安盛货币基金。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