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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9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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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 本基金部分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但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
不等于保本, 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本基金也存
在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该策略
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八、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9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
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不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九、 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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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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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
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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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封闭式基金: 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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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存续期限/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除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9 个月后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业务规则》 : 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本基金相关操作参照本《业务规
则》 执行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元: 指人民币元
4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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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特定资产: 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49、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确认利息
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0、 信用衍生品: 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 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1、 信用保护买方: 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2、 信用保护卖方: 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3、 名义本金: 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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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 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9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 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含 T+7 日) 将已变现的基金财
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 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 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
产变现完成后, 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
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
的净额进行计算, 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 若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 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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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20】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9 个
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
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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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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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 募集期结束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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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募
集份额总额的 80%以上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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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
一、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
并冻结,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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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锋
设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000 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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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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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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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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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如实提
供身份信息、 投资经验、 财产状况、 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资
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4)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6)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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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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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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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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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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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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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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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 新任基金管
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 的规定, 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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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与责任划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管理人、 临时
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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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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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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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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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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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0%(如因
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 50%比例
的, 应在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 采用交易策略、 相应以市价法估值
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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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持有到期策略、 利
率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
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基金管理人根据资产估值方法的不同, 对投资债券实行分单元管理: 一是
持有到期型单元, 投资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该单
元内的资产均需通过“会计准则” 要求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
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测试” , 并在存续期间每日开展资产减
值测试及影价偏离度监测, 持续加强基金估值的公允性评估, 按法规要求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基金资产净值异常波动; 二是交易型单元, 采用市值法估
值。
为确保上述两类债券严格隔离, 基金管理人在购买债券伊始即根据投资目
的对其分别标记为市值法债券品种和摊余成本法债券品种, 计入上述两个单元
分别独立运营管理; 每笔债券投资分类标识确定后封闭期内不可随意更改, 所
投债券一旦归入持有到期型单元原则上不可自由卖出。
1、 持有到期型单元投资策略
(1) 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债券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前应对所投资的债券确认是否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 对
买入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所投资产到期日
(或回售日) 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对买入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含回售权的债
券, 本基金应在投资该债券前, 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 债券到
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对买入持有到期策略的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确保
基金估值充分体现相关风险; 相关债券出现违约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程序后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
置。 如果管理人所投资的债券出现违约情况, 应当及时对违约债券进行资产清
算。
(2) 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时仍存在尚未处置完毕违约债券的, 应当及时进行
资产清算。
2、 交易型单元投资策略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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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 市场流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 在国债、 金融
债、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基于对
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不同品
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 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 通过情景分析
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预
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具体的利率策略。
(3) 信用债等信用资产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债个券精选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将主要通
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 获取
票息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等信用资产(含资产支持证券, 下同)
主要为外部主体评级不低于 AA+级(含) 的信用资产, 其中投资于评级为 AA+
级信用资产占全部信用资产的 0%—30%, 投资于评级为 AAA 级及以上信用资
产占全部信用资产的 70%—100%。 其中,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信用债外部主
体评级不低于 AAA 级( 含) 。 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
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最新评级结果。 如果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
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 如果相关信
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
本合同约定, 持有到期型单元的债券资产在前述信用评级下降的情形下, 允许
调整为交易型单元债券资产并允许交易卖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4)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
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5)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 从而
确定是否进行正回购。 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
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
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
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在持有到期策略下选取具有价格
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
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
(8)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
的, 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景气度、 发行主体资质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研
究, 运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信用衍生
品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信用衍生品适当投资风险收益比较高
的债券, 以达到分散信用风险、 提高资产流动性的目的。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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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0%(如因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
原因导致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 50%比例的, 应在 3 个月内调
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 采用交易策略、 相应以市价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
金净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
(10)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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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
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 、 (9) 、 (11) 、 (14) 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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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
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有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 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合理衡量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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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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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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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
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对在相关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金融资产的, 按照下列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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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 1) 对在相关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的,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
减值准备。
(2) 基金管理人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进行检查, 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计提减值准备; 即将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
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
的事项有关,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将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且转回后的账面
价值不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
变化或其他原因, 导致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
或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
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 及时评
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改按公允价值
计量等。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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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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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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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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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1” 的第(4) 项、 “2” 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第三方估
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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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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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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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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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收益分
配,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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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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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和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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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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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在报告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存续期内采取了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
定收益资产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编
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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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
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
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17、 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1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定的, 从其
规定。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十二)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存续期届满, 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
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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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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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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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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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14)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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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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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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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如实提
供身份信息、 投资经验、 财产状况、 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资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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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4)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6)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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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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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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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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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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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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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收益分
配,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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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的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0%(如因
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 50%比例
的, 应在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 采用交易策略、 相应以市价法估值
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0%(如因基金资产价格波动等
原因导致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被动低于上述 50%比例的, 应在 3 个月内调
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 采用交易策略、 相应以市价法估值的债券资产不低于基
金净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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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
(10)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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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
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 、 (9) 、 (11) 、 (14) 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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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
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对在相关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金融资产的, 按照下列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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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 1) 对在相关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的,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
减值准备。
(2) 基金管理人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进行检查, 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计提减值准备; 即将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
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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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
的事项有关,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将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且转回后的账面
价值不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
变化或其他原因, 导致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
或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
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 及时评
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改按公允价值
计量等。
3、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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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存续期届满, 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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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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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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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惠升和润 39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