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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5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802号准予注册,《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6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3月24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修改收益支付方式,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3年3月2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202),本次新增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简称分别为:中信建投添鑫宝A,中信建投添鑫宝C,原有的基金份额信息(基金代码:002260;基金简称:中信建投添鑫宝)将自动更新(基金代码:002260;基金简称:中信建投添鑫宝A)。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追加申购金额及销售服务费率如下所示:
份额类别
最低初始申购金额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A类
0.01元
0.01元
0.25%
C类
0.01元
0.01元
0.20%
注:两类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不参与升降级。
二、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的修改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变更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原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截至2023年3月23日(含)的未付收益,于2023年3月24日进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之附件。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就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修改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事项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24日起生效。
四、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修订前表述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修订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添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单独
设置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和C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2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设置基金份额升降级机制,届
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黄凌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
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可
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
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
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
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
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摘要部分根据正文同步修订。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精 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2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5、本基金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
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摘要部分根据正文同步修订。
《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一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人
第二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依据、
目 的 和 原
则
第九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第十条 信
息披露
第 十 一 条
基金费用
修订前表述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鉴于: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
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1.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信建投添鑫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4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9.2.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
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9.2.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
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将
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
11.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
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订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凌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鉴于: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
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1.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凌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1.2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9.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9.2.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9.2.5本基金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
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赎回份
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公开披露。
11.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