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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5月27日
送出日期:2021年5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2134
放债券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3个月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白洁
证券从业日期 2005-03-22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陈鹄飞
证券从业日期 2011-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投资目标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
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
货。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
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2)期限
主要投资策略
结构配置策略(3)类属配置策略(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 ≤ M
认购费
100万元 ≤ M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 ≤ M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 ≤ M
M
N ≥ 30天 0.00%
赎回费 7天 ≤ N
N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08%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
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
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
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
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