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39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将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发售渠道
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电子直销(周六、周日电子直销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
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
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
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
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则需要在该销售机构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1、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电子直销)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18584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以此类
推。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在募集期
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
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
提前结束募集。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他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3%
300万元≤M<500万元 0.1%
500万元≤M 每笔交易500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的认购
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适用比例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该笔认
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9,940.36+5.50=9,945.86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电子
直销暂限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
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最低
追加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
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
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可选
择到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3)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
为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9:00~17:00(节假
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上海直销中心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
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23年6月26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
户。
③ 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并签署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并签署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 填妥并签署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 投资人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银行卡并加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
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
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
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
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
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签署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③ 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基金
发售日每天15: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平台
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官方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微理财”和官方APP
“浦银安盛基金”,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网上开户操作。开户成功后,即可进行
认购。
(2)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选择“登录”,并进行网上认购。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微
理财”,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按提示信息选择“立即绑定”,账户绑定成功
后即可进行认购。可以使用官方APP“浦银安盛基金”,登录后即可进行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T为申请日)登陆本公
司网站,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1) 电子直销渠道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2) 电子直销渠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及其
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2)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
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
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营业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9:00~17:00(节假
日不受理)。
(4)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
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
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5)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23年6月26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
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如需);
?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私章的《远程交易协议书》;
?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
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
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
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
足额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
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需);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
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
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
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八)“
销售机构”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负责人:徐晨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