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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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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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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华福消费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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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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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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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华福消费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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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体现消费新趋势的
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
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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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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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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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
议第三条第(二)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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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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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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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基金认购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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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
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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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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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该生效时间不
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 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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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 应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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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预留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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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
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
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
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
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
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
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
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
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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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基金托管人中登公司的
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
法规定核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公司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开立
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公司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的正常进
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
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
管人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公司的结算制度
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公司的备付金头寸。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内
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
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对上述款项,基
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最低备付金以及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交收职责。
7. 基金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
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
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
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引起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
失以及赔偿因占用托管人在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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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
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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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送有关数
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
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2 日交收,转换款实行 T+3
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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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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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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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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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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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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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
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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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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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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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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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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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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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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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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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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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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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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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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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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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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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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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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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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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