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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9月15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12770
1、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300万元
300万元(含300万元)到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0.15%
0.12%
0.08%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300万元
300万元(含300万元)到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50%
1.20%
0.80%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7日(含7日)到30日
30日(含30日)到1年
1年(含1年)到2年
2年以上(含2年)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1.5%
0.75%
0.5%
0.2%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以此类推。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设的份额),基金代码:019252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7日(含7日)至30日
30日以上(含30日)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1.5%
0.5%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因基金托管人信息变更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相关事宜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原合同内容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
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
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内容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八、其他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
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
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
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三、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基金
收 益 分
配
十一、基
金费用
原合同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