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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8月25日起,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1604】,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927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适用赎回费率
Y<7个自然日 1.5%
7个自然日≤Y<30个自然日 0.50%
30个自然日≤Y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5、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6、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如下: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windmoney.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8)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联系人:许木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靳倩
客户服务热线:957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centwm.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张华阳
客户服务热线:95118/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刘潇蔓
客户服务热线:4000300059
公司网址:www.eastmoney.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西塔19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3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4位。
三、更新基金合同订立的法规依据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及实施日期。
四、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构设置变化更新相关表述。
五、全文删除:“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七、重要提示
1、本基金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修改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8月25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3年8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附件: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第二部分 释
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
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
义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
义 -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份
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R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R
类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
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
14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571-87901951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
143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
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2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R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R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
日起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二、《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公募业务部门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
大楼7层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公募业务部门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
大楼7层
二、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浙商
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浙商
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订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
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
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一、基金费
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一、基金费
用
(三)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
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五)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
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2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R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R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
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八、托管协
议的效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保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