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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五、基金费用
十六、禁止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46-47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 亿元
经营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和产品,
包括:(1)发起设立基金;(2)基金管理业务;(3)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的开支、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4、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5、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书面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卖出(转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并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3、相关信息的通知与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 日上午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扣除认购费用)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和赎回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告传真至报社。
2、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销售机构于T+2 日将申购款项划到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于T+2 日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划款指令发送后及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确认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4、投资者T 日申请赎回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最晚不迟于T+3 日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管理人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T+3日按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净额(不含赎回费)划向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最晚不迟于T+7 日将赎回资金净额划至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付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5、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汇划。
八、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该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托管人报告是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交接,新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六、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的资金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七)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
(四)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审慎核对,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7、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1、在资金交收日,本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0: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基金管理人在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财产。
13、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T+1 日将暂扣卖空证券价款,基金管理人须以自有资产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债券。补足卖空债券后,卖空款解除暂扣,以卖空价和管理人买入价中较低价返回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未补足卖空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暂扣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暂扣卖空款不足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基金承担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上述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1 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部分款项,直至该基金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归还暂扣的回购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