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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23 年 08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88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
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
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
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
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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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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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磐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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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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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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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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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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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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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
厦 8 层、10 层、16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 亿元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比例1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400 20.0000%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88 1.7636%
1 因四舍五入, 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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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伙)
6 周蔚文 705 3.2045%
7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8 葛兰 330 1.5000%
9 王培 330 1.5000%
10 于洁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4 曲径 100 0.4545%
15 刘伟伟 100 0.4545%
16 袁维德 100 0.4545%
17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8 魏博 87.7580 0.3989%
19 蓝小康 80 0.3636%
20 许文星 66 0.3000%
21 李维 66 0.3000%
22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3 殷姿 45 0.2045%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保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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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金融
服务行业、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
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Ventures Limited 创办者及董事,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The Red Flag Group 非执行
董事。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主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副院
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
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连勃先生,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执行董事。历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高盛高华证券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市场部经理,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研究部高级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经理。
陆正芳女士,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首席交易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
金融学院 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 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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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华李成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
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产
品投资经理
本公司历任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
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03 月
29 日
2
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20 年 04
月 30 日
3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9 年 12 月
04 日
2021 年 10
月 21 日
4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04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
5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年 05 月
06 日
2021 年 11
月 03 日
6
中欧添益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10 月
22 日
7
中欧瑾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0 年 12 月
30 日
8
中欧融益稳健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03 月
04 日
9
中欧滚利一年滚动持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05 月
13 日
2022 年 06
月 06 日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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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欧精益稳健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06 月
10 日
11
中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1 年 12 月
09 日
12
中欧融享增益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01 月
25 日
13
中欧鑫享鼎益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03 月
08 日
14
中欧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 08 月
23 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建平、周蔚文、王培、蓝小康、卢纯青、卞玺云、葛兰担任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建平、黄华、LI TONG、卞玺云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
固收投研领导工作。刘建平兼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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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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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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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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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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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85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
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
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
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 3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635.7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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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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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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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
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
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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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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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网址: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95568
法人代表:高迎欣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
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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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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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3 年 08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1883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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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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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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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29.50)/1.00=99,433.08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433.08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0 份。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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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
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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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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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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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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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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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单个账户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
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
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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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
人利益。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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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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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00=99,206.35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99,206.35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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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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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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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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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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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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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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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
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
(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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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和战术资
产配置策略(TAA)。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是决定基金长期收益率和波动率的关键,也是基
金力争实现将基金投资组合长期波动率控制在合适水平这一投资目标的核心。本
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AA)将从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出发,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政策、经济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市场流动性水平,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好等因素,以分散投资的方式,锚定长期目标波动率,进行有效的长期
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A)是指会更多着眼于在充分研究分析诸如
细分经济周期、各项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变化、利率水平、信用利差变化、突发
事件性因素等中短期市场变化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不同市场形势的具体转变而对
基金各类资产组合既定长期投资比例所进行的动态调整,力争使基金投资组合的
长期波动率与目标值不发生重大偏离。通过战术资产配置,本基金将在战略资产
配置层面实现对长期资产配置的优化,力争获取超额回报。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计入权益
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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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其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等进行优
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度、日均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以及回撤等并
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
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通过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量化指标筛选打
分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内,
从多维度对待选投资标的进行定性分析,并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具体来说:
(1)定量维度
本基金将考察风格稳定性、风险收益有效性、收益性、风险度和回撤控制五
大类指标,依据基金在过往选定的时间窗口各项指标的表现,对基金经理的投资
能力、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等进行综合打分。
其中风格稳定性指标主要包含:与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相关系数、回归系
数、滚动相关系数标准差、基金经理管理年限等细分指标。风险收益有效性主要
包含:信息比率、夏普比率等细分指标。收益性主要包含年化收益率、特定区间
的滚动收益率、相对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等细分指标。风险度主要包
含年化标准差、跟踪误差等细分指标。回撤控制主要包含最大回撤绝对值以及与
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最大回撤的比较等指标。
通过定量维度,本基金将剔除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均差的基金投资标
的,选出本基金拟投资的候选基金池。
(2)定性维度
在定量维度选出的候选基金池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的
投资价值。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项目:
1)基金管理人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目
标,以及是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公司人员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
历,资源的分配与组织架构等因素。
2)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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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主要考察具体候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
管理单只基金的最长年限,投资风格,从业管理人家数,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规
情况。
3)流程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特别是各混合型基金的风格与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
是否具有特殊的投资策略安排、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
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因素。
4)业绩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该项目主要侧重从定性角度考察基金超额收益的来源,
分析历史业绩的优缺点,适合的市场风格,业绩表现的稳定性等因素。
5)成本
该项目主要考察候选基金的费用情况,包含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赎回费等,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
3、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对
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
的研究分析,反复推敲测算公司的合理价值;自上而下判断公司所在行业在长周
期中所处的位置以配合对公司合理价值的评估,注重安全边际,选择能为投资者
持续创造价值的股票;同时辅以合理价值发现和被市场认同的触发因素判断,提
高选股的有效性。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研
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理
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行
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势、
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
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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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
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
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时机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回报。
(1)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策略,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2)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通过分
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用风险历史情况,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
平,从而确定信用债券整体投资比例。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同时根据信用债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基于目前的外部评级结果,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的信用债
(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
采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2)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
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级)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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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
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上述比例。上述信用债不包括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
(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
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
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
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考量包括正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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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
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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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
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0)、(11)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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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9)项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0)、(11)、(13)、
(14)、(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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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的其他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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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中债
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
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的
所有成份股,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权
威性。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中
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其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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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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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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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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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其他基金份额、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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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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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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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
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公允、
完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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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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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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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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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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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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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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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如扣除后 E<0,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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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如扣除后 E<0,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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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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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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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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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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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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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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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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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
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
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
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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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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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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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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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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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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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股票和债券。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
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
流动性。沪深股票市场的日均成交量已达千亿级别。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
种的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 2 倍。港股通标的股票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
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 50 亿元港币及以上小型股和 A+H 股上
市公司的 H 股,也均具有较好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
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
部、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是否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摆动定价;(五)暂停基金估值;(六)收取短
期赎回费;(七)实施侧袋机制;(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确认赎回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同时,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具体措施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措施约定。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基
金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
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大额申购或大额/巨额
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适用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
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实施侧袋机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赎回申请
被延期办理、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选个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券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证券。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纯债基金。
2、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
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
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
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
通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
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
内无法流通。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
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
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7、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
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8、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
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
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
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9、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10、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
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
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
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
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
的风险。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
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
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
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
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12、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面临自动终止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 14 日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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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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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和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
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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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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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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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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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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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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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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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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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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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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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
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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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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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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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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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31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
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
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
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欧磐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
(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
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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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
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0)、(11)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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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
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9)项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0)、(11)、(13)、
(14)、(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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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如不提供,默认全市
场为可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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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
决。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产生的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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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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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
专人接收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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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管理人投资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前,应与基
金托管人沟通,确认基金托管人可以支持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的投资及监督后,方可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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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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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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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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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
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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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其他基金份额、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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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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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
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公允、
完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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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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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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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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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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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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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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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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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