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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23年10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2300号) 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材料” 主题股票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并
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风险、 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
和总额度限制,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 本基
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91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国寿安保新材料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指《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
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3
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4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暂停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指人民币元5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申) 购时收取认(申) 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6、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申) 购时不收取认(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信用衍生品: 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 专门用于管理信用
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 信用保护买方: 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 信用保护卖方: 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 名义本金: 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6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5、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6、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7、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 特定资产: 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 11、 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 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
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14.97%。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执行董事、 总裁,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裁,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等。
刘凡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SMD,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鄂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8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铱格斯曼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
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部主任,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智慧互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经济评论》 副主编,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
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博士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副系主任, 武
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 监事长。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部员工、 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
理、 办公室主任助理、 办公室副主任、 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主任、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简历同上。
鄂华先生, 总经理, 硕士。 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学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
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9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信息官。
王福新先生, 总经理助理, 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 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 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 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 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 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 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 自2009年以来, 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监管员,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
责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等职务。 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韩占锋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产核算组主管,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撒伟旭先生, 本科, 2019年11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
段辰菊女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黄晓艳女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王录琦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10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向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11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 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12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13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
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
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 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 经营14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
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规则与流程、 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
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等
方面的咨询及指引, 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15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凯
成立时间: 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卢晓晨
联系电话: (010) 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217 亿元。 三十五年来, 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 艰苦创业, 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银行总资产 3.42 万亿元、 总负债 3.16 万亿元、 实现营
业收入 751.54 亿元, 净利润 155.28 亿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
营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务处、 增值与外包业务处、 业务运行处、 内控与综合管理处, 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 经济学学士, 经济师, 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在综合金
融、 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013 年 4 月加入广发银行, 先后担
任支行行长、 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2023 年 7 月,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 资管行业经
验丰富。 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 机构理财部副总裁, 私募股权公17
司高管, 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 行长, 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 2021 年 1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9,602.29 亿元, 其中托管 65 只证券投资基金, 规模 4,338.66 亿元。 广发银
行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目前,
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 信托
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QDII 托管、 交易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 中介资金托管等, 能为
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
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一)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资18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 11、 12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网 址 :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2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 周祎、 蔡晓慧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月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号) 注册进行募集。
一、 基金的名称
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 ,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期间份额不
能赎回。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七、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基金份额的类别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1、 发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起资金的认购22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 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申) 购时收取认(申) 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者认(申) 购时不收取认(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1.00%
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
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5、 计算举例
例: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23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 =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 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 /1.00=297,059.7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可得到 297,059.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限制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认购/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 元(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
的,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24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 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27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 。 基金销售机28
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M<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 < 7 日 1.5%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180 日 0.5%
0%
Y ≥ 180 日 029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
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C 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
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1: 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50 万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 1.20%) = 494,071.15 元30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得到 467,870.4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0 日,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331,800.00-0=331,8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万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 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1,800.0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31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32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如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管理人
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33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34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 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重点投资于新材料主题相关股
票,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材料” 主题股票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并
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权益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在投资比例要求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资
产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36
2、 “新材料” 主题的界定
在本基金中, “新材料” 是指新出现的或正在发展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
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具体范围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 》 及其更新, 主要包括: 1) 先进基
础材料: 先进钢铁材料、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化工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2) 关
键战略材料: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稀土功能材料、 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 新
型能源材料、 生物医用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用材料; 3) 前沿新材料: 3D 打印有机硅材料、
石墨烯散热材料、 气凝胶绝热毡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 》
及其更新包含的其他新材料。
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主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为新材料提供核心基础原材料, 或从事新材料研发、 生产, 或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隶属于新材料产业的公司, 如石油石化、 基础化工、 有色金属、 钢铁、 煤炭、 建材等
行业中隶属于上述范畴的公司。
2) 新材料产业的下游应用公司以及新材料相关服务企业, 如新型能源材料、 汽车性能
材料和功能材料、 半导体材料、 生物医药及器械用材料以及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应用领
域中隶属于上述范畴的公司。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
业中具备竞争优势、 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 在价值取向上, 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
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 构造投资组合。 本基金认为, 通过
定量和定性分析, 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最后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估值
分析, 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 成长性高、 财务健康、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治理完善
的上市公司。 具体策略如下:
(1)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产业政策分析、 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
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
短、 中、 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
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 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 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
行业, 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 在此基础上, 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 实现对
行业个股的精选。
(2) 个股精选策略
1) 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 排序
和筛选, 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37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 、 总资产报酬率(ROA) 、 主营
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 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2) 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运营状况、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力等
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 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 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
位, 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 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
定良好, 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 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
构。 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 把握正确的发
展方向, 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 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
尽职守、 协调发展, 提高决策效率, 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 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 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产
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 在此基础上, 关注公司主营
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
景, 是否具备成本优势, 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 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包括横向比
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 纵向
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 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 国际可
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择投资方向和个股, 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 估值合理、 具
备稀缺性或具有成长性的优质港股。
4、 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分散
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
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38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果, 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在
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带来的风险。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
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
用风险细致甄别, 做出综合评价, 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 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
合带来的冲击, 防止发生基金流动性风险。
(6)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 基
金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
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39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 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6、 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 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 控制流动性风险。
7、 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 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获取超额收益。
9、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期权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10、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以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合投资
收益。 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转移信用衍
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收益率方面, 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
品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 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
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
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品。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40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材料” 主题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4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下述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42
10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 、 (11) 、 (18) 、 (19)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收益率*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5%+恒生原材料业指数(人民币) 收益率*5%。
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反映沪深市场中新材料主题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对新材料股票具43
有较强的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样本券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
计算, 以反映沪市国债的整体表现。
恒生原材料业指数(人民币) 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反映恒生综合指数中原材
料行业市场表现的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
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
约、 信用衍生品、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46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股票、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47
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 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12、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48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49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
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50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具体估值安排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 部分的规定。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52
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54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
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57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58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59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本基金连续 30、 40、 45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60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一)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 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五)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
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七)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八)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61
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 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63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 可转让、 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 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 处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 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等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 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9)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10)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65
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
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现金管理工
具。 在股票投资上, 本基金会按照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
和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采用分散投资的组合式管理方法, 将单一持仓个券流动性风险对基金
组合的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可能出现的由于持仓个股停牌所导致的潜在的流动性问题, 基金
管理人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时进行估值调整, 将流动性风险降至最低; 在行业配置上, 本
基金亦会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 控制组合在同质性较强的单一行业配置的风险暴露, 降低潜
在的流动性风险。 在债券的投资上, 本基金会以二级市场为主, 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除此之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
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66
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
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合规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
受、 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
下有所延迟。
(c)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67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
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实现价格的
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
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 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
(1) 投资港股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
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
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68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
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关, 比
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 战争、
罢工的影响程度, 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69
的影响股指期货程度低, 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可能面临基差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和
标的物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
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
的合约品种, 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 1) 价格变动的方向
相反; 2) 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
异, 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
构不完全一致, 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5) 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
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6) 本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期权,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 本基金将融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融资业务可以提高基金的杠杆, 在可能带来高
额收益的同时, 也能够产生较大的亏损, 此外还包括市场风险、 保证金追加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监管风险等。
(8) 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 因
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
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
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 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
设机构, 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 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 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
动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 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 存在信用
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9)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综上, 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70
(10) 本基金通过深度挖掘新材料主题相关的投资机会, 集中投资于新材料主题相关
的优质企业, 因此, 存在对本基金所界定的新材料主题相关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 科技创新
能能力、 商业模式、 企业成长型等关键性驱动因素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8、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收益, 其他销售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72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74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75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 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76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7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 并
保证其真实性;78
(1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79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80
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81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82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83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且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且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84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85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86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成立时间: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凯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88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
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材料” 主题股票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并
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投资新增投资品种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值、 系统支持
等方面确认一致, 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89
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材料” 主题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90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91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下述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 、 (11) 、 (18) 、 (19)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92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
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
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93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94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95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
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 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
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款、 支付计划收益、 收取认购/申购款, 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
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
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96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97
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98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
约、 信用衍生品、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99
3)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当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
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 同一股票、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 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12)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100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
定。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
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0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102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103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104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 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05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 010-50850777
二、 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 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 微信号 gsfunds) “在线客服”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
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资讯服务
1、 资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等途径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讯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四、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 资料提供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相关资料。107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
不定期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
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