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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
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发起
020142
契约型开放式
2023年12月26日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
2024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发起A
020142
是
路博迈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发起C
020143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0.15%
0.10%
0.08%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1.50%
1.00%
0.80%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剩余份额,赎回所有份额。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30日≤N<180日
180日≤N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30日≤N
赎回费率
1.50%
0.50%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参照相应基金的优惠活动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路博迈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如最短持有期)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5.2.2 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基金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但调整结果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载明。
(10)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转换转出最低份额为1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进行转换为另一只基金时,不受上述转换转出最低份额限制。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另有公告除外。
5.2.3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9)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限;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3)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4)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5)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6)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7)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并非本基金所有的销售机构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遵循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单笔定投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0元,各基金代销机构设置的最低定投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但可以等于或高于该最低定投金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定投各基金的,须遵循代销机构所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的限制,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活动公告为准。
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6.3 其他与定期定额投资相关事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75-5888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直销柜台暂不支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s://www.gtja.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0 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s://www.dfzq.com.cn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s://www.guosen.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 5523
网址:https://www.swhysc.com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08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1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ciccwm.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 5523
网址:https://www.swhysc.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 8188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s://www.fund123.cn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032 588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费率优惠
(1)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是否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相关销售机构各自活动公告为准,且业务办理的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法律文件。
10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75-5888)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