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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经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自2024年1月22日起,本公司旗下银河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20252;C类020253)新增上述销售机构为代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上述基金,享受最低费率优惠0.1折起,实施费率优惠的具体活动方案及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若原申购费率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折扣费率。
两只基金能否互相转换以基金的转换业务公告为准,详情请查阅本公司官方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上述销售机构保留对相关业务的最终解释权。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