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4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兴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3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
险等);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而面临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II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I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2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4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香港联合
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设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01 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电话: 400-620-6608
联系人:董梓涵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70%
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0%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平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长。曾任深圳市发展改革局科员、副主任科员,深圳市委
政研室(改革办)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研究中
心总经理,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李佩珊女士,环球金融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万国宝通银行市场推广助理副总裁,恒生
银行市场推广高级经理,投资产品基金投资服务高级经理,私人银行及信托服务助理总经理,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及顾问业务主管。现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总裁、
恒生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总裁、香港财务汇报局董事局非执行董事、香港法律援助
服务局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产品咨询委员会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杠杆式外汇买卖仲裁委员会委员主席、香港总商会中国委员会成员、香港放射科医
学院荣誉会员。
王晓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主任科员,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金融创新处副处长,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金融工作办公7
室)副局长(副主任)。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前海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总经理,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前海国际联络服务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董事,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市金融区块链发展促进会理事代表,深圳市前海新动能新
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吕文忠先生,经济学学士,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恒生银行/
恒生投资管理产品发展经理, AXA China Region 人寿保险产品发展经理,香港星展银行存
款及投资副总裁。现任恒生投资管理业务及策略主管兼恒生银行财富管理行政人员/私人银
行及信托服务暂任主管。
梁智维先生, Chartered Management Institute 院士,斯坦福大学经济工程学硕士,伦
敦帝国理工学院电脑学学士,独立董事。曾任 YCP Holdings (Global) Ltd. 合伙人,麦肯锡
McKinsey 高级顾问,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项目顾问,科尔尼 A.T. Kearney 顾问,德国美最时
顾问公司中国主管,摩根大通 JP Morgan Chase 战略投资副总裁,毕马威 KPMG 高级经
理,创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董 INED,谭仔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深圳优美创
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综智(中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 M&Y Data Solutions (Hong Kong)
Limited 董事,六韬绿色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 Agile Partners (Hong Kong) Ltd.董事,
KKM Capital 开开门资本首席战略官。现任 Oxentia Ltd. 牛津全球创新顾问公司中国代表,
Digitaura Advisory Co., Ltd. 创始人/董事, YCP Holdings (Global) Ltd. 非执行董事和审计
委员会主席,香港大学港大经管学院客席副教授,中国 (深圳) 综合开发研究院国家高端智
库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顾问,香港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企业发展顾问组成员,亚洲家
族办公室协会董事局顾问,英国特许管理学会香港董事局委员,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
财务委员会, Orion Astropreneur Space Academy 独立董事。
林伟中先生,工商管理学士,独立董事。曾任南洋商业银行业务处副经理/三藩市分行
副经理/境外机构部经理/商人银行部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中国业务公司项目贷款经理,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汇丰集团总部中国业务顾问兼欧洲区经理,香港上
海汇丰银行中国业务公司高级项目贷款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信贷部高级经理,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贷官,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银行业务主管/董事总
经理,富国银行董事总经理(亚太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恒生
银行有限公司总行顾问。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蚂蚁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逸夫书院校董,支付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朱书尚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家乐先生,金融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学系助理/副教8
授,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讲座教授/系主任/商学院署理院长,香港中文大学伟
伦金融学教授/金融学系系主任/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院长兼讲座教授。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助理经理、副总裁,机构业务执行副总裁。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国柱先生,硕士,监事。曾任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账户职员/高级职员/主
管/高级主管/运营官/高级运营官/客户服务运营经理/客户服务运营高级经理/副董事,信汇资
产管理(亚)有限公司营运部主管,标准人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业务运营主管,满
地可银行香港分行 PCG 运营主管,领航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业务运营主管。现任恒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舒东先生,经济学博士,监事。曾任海南华人集团(澳门)常务副总经理,海南泰华期
货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亿达集团经营管理部总经理,万科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营销部高
级研究员,深圳方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融
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
院理事,前海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理事。
谢维女士,工商管理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公募基金管
理与销售支持组组长,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项目部高级产品经理。现任恒生前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连嘉先生,经济学学士,职工监事。曾任恒生银行(中国)深圳分行财务与会计部高级
财务及会计经理,恒生银行(中国)昆明分行财务与会计部财务及会计经理,东亚银行(中
国)深圳分行财会部/贷款管理部高级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计划财务部职员。现
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条线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宇先生,简历同上。
傅宇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律师,美国美迈斯
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资深顾问,成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蓉兴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风控总监,前海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风控负责人。
史芳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淮安
市支行工程师,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公司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深圳卓望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系统架构师、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资深架构师。现任恒生前海基9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
4、基金经理
胡启聪女士,社会科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分公司机构业务部项
目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研秘书、研究员,东吴双三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资深研究员,恒生前海兴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恒生前海兴享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恒生前海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任恒生前海兴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
祁滕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邢程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胡启聪女士,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李维康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张昆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吕程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10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
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11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持续性原则:各业务部门应对风险实施持续控制,对业务中的风险进行持续的识
别、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9)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销售、运作等业务环节,应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12
措施。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根据投资产品的
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
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13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林诗琪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10.47 亿元,同比降低 4.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4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
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90 只,托管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805.99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2051.12 亿份。15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相关制度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16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刘宇
电话: 0755-88982167
传真: 0755-88982169
联系人:董梓涵
网址: www.hsqhfunds.com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 刘宇
电话: 0755-88982178
传真: 0755-88982154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77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1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肖菊
联系人:肖菊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63 号)注册。
一、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基金管理人披露的
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七、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20
办理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目前仅对机构投资人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规
模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暂不得互相转换。如日后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可以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届
时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21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300 万 0.08%
3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
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22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 /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例: 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 /1.00=99,930.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930.14 份 A 类基金
份额。
b.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3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原则, 对该基26
金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27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目前仅对机构投资人开通) 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各销
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
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
规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金额申购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28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赎回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300 万 0.10%
300 万≤M<500 万 0.05%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3、赎回费率29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1.50%
7 日≤N<30 日 0.75% 0.50%
30 日≤N<180 日 0.50% 0.00%
N≥180 日 0.00% 0.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30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4,732.86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6,009.8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1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32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3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34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的质押35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资产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 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主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市场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
的重要因素,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二)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
在充分考虑估值的原则下,实现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本基金着重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
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有效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分析各行业盈利周期、行业竞争力和37
行业估值水平,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配置。
2、 个股精选配置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
资机会,挖掘优势个股。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具备中长
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或处于合理区间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1)定性分析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③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
④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筛选。
①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
部收益率。
②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④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类似时,本基金优选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指标较高而负债
水平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3)股票市场评价
①相对估值指标: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上市公司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
相对估值指标如 PE、 PB、 PEG 反映了市场价格、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和企业成长性之间的
关系。本基金将通过对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②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股票资产配置
时,本基金将考察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港股通标的股票个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并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
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 优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三)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38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力争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
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态势、未来市场利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等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固定收
益证券投资组合。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经
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
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
动性较好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根
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发
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39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技术层面而言,决策依据具体包括研究部门及投资部门对
宏观政治经济、证券市场行业、板块、重点投资品种等不同层次的研究成果;风险测算报告;
市场表现及反馈等。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研究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与绩
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深
入研究并持续跟踪调研,提供投资决策支持。
(3)投资部门和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合会议进行交流沟通,研讨投资策略、调研
计划及成果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支持。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结合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分
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券投资方案。设计
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5)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及审批,并形成决策纪要。
(6)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部执行。
(7)集中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8)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
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9)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监察稽核部亦根据自身职能对投资各环节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
收益率× 1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共同构成,该指数具备市场覆盖度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简单透明等特
点,能够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证券交
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40
该指数旨在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高于
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41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
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43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46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 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47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
的汇率。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48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9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51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
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
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53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
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
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
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 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54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57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58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59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60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
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
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等。
(十七)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61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63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七、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等。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
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
价格可能下跌,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信用风险还可能涉及交易对手风险, 即交易对手不履约从而导致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65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
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
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情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以上投资标的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较长,市场透明度高,正常
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够及时变现,保证基金能够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极端情况下,上述资
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
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一、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66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申购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侧袋机制
请投资人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
形及程序。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购和/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成本。
5、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6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
类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置相
关资产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从而导
致较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表现。
2、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或交易中断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
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
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
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可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68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
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⑥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的,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因此可能面临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并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配备有独立的风险管理和
监察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将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
查,监察稽核部门将对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进行合规监控,确保投资的合法合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69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
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并不包括基金运营
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70
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八、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72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74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
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75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76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77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78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79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81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82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83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84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85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86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刘宇
成立时间: 2016 年 07 月 0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88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资产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组合限制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高于
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89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9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0)、( 12)、( 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十一)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关联交易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进行变更,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91
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
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
务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处理。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92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93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94
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存
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
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
(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纪机构开立期货结算
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
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95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原则
上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和处理特殊情形。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96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
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
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历史交易
记录。
2、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资资讯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qhfunds.com) 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
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620-660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hsqhfunds.com
电子信箱: service@hsqhfunds.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99
七、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某一基金是否适合自
己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销售机构并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每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之
前, 应根据自身情况就该投资决策寻求财务、税务、会计、法律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面意
见。10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恒生前海兴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