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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对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加E类基金份额,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于当日起开通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东财中证银行指数E,代码为021129。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形成A类、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的A类、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7日
7日≤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50%
0%
E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E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率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3、E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与现有的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次修改内容为因增加E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的修改,同时因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上述增加E类基金份额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余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2、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公告当日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或拨打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10-107)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修改前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设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58、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设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
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