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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对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并更新了必要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7214,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1249。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二、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安排
自2024年4月11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且已经履行了适当程序。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编 制 、披 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 行 和/或 中 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销售办 法》:指《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国 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7、基金份 额类别 :指根 据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 算和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用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 并不再 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 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的费用
58、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指《国泰 惠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及 其 更 新 (本 基 金 合 同
关于基金产 品资 料概要 的编制 、 披露 及更新 等内容 ,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62、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指 《国 泰 惠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 购时 收取申 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 ,并不 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 金不同
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 务, 相 关约定 见
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 要中列 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 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增加新 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或 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对 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A 类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 下 ,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 赎回,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20%的部分,可以 根据 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 分
延期赎回“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以上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请 未超 过 2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提 高销
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 四 部
分基 金 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基 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 急调整
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 部
分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 六 部
分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 益分 配数额 方面可 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 部
分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 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 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日的 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 费、赎回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 零
点五;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产品资 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