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1
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74 号)进行募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将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
法定募集期限。
5.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
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 8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
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2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
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对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募集期结束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
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办理撤
销。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
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3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及直销中心专线电话(020-85102506)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样本选取方法:
(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包含扶贫专项债;不包含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上市地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托管余额/发行量:无限制
(5)债券剩余期限:0.5 年-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
(6)债券币种:人民币
(7)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
(8)上市期限:无限制
(9)含权债:不包含含权债
(10)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
双边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
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相关信息详见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债券信
息网发布的相关文件,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4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
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而面临的利率风险;(2)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
份券停牌的风险、成份券违约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
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代码:021325;C 类
基金份额代码:021326)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面值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6.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
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5)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6
申请单独计算。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3%
100 万≤ M < 500 万 0.01%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30%
100 万≤ M < 500 万 0.1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
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7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03%,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3%)=99,970.01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70.01=29.99 元
认购份额=(99,970.01+50)/1.00=100,020.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20.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750.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6. 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办理撤销。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
规进行认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3.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
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
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普通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2)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9
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含印鉴卡)》;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协议书》;
(6)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7)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
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经办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
等级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告知函》;
(9)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控制人签章《控制人税收
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 构 专 业 投 资 者 开 户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请 参 见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的《机构客户业务操作指南》。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
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
表》一式两份。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 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 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 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
(三) 非直销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缴款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
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
10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 3 天内有效
(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
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 3 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2.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款。
3.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
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
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 个人投资者可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11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投资者本人的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4)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问卷》一份;
(5)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个人投资
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
用。
(3)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
(三) 非直销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缴款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
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12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 3 天内有效
(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
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 3 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3.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
记。
2. 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发售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
及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
13
3. 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14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进行募集相关事宜
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话
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2501 室及 2602-05 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6 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谭俊辉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