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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
年【4】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629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
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各类操作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
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财产..............................................................................................................................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六、侧袋机制..............................................................................................................................75
十七、风险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成长优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付兴辉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合计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人员情况
牛南洁先生,1971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上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国东方
总裁办公室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发展规划部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市场开发部助理
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杭州办事处
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东兴期货董事长。
黄言先生,1973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5月22日)。曾
就职于吉林省顺维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
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副总裁。
刘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东兴证券
(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东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3年2月17日)。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曾任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党办副主任、稽查处副处
长、纪委委员、党办副主任(主持)、党办主任;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市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
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
官;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197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总经理,东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出口处职员;香港港澳国际集团公司评审部经理;中国东方股
权部、实业部、评估部助理经理、副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企业融资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
理。
刘天先生,1972年9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
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曾就职于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北京九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航天长征火箭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成长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郝洁女士,1971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东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5日)。曾在
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技术工程部、风险监控部、财务会计部工作,曾任原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东兴证券职工
监事、财务部总经理,东兴投资董事、东兴期货董事、东兴香港董事。
何帆先生,1971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5月14日),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熵一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后,世界经济编辑部主任,
副研究员,研究员,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北京
大学汇丰商学院教授。
岳克胜先生,1961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安保和先生,1956年8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杨
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辽宁航安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
江源神氢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道固(海南三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信
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曾任中共陕西省委经济工作
部一般干部;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副处级干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人员情况
商文女士,1981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1月3日)。曾就职于新华社上海证券报社、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历任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执行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二部
总经理。
王广辉先生,1980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17日)、
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自2023年8月2日起由牛南洁先生代为履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职责,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人员情况的介绍。
李宛霖女士,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历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总监、ETF与指数投资部副
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首席产品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郝洁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人员情况的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永杰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专业。2015年7月
至2016年1月,任职招商银行总行信息技术部;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
任职深圳前海金信大数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研究部;2017年2月至2019年11
月,任职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9年11月至2021年1
月,任职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1月至2023
年8月,任职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8月,
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5、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牛南洁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张旭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李晟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任祺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
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或机构、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
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督察长: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
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的内容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与注册登记业务控
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危机处置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联系人:林诗琪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23391.76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1、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于婧
直销柜台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公司网站:http://www.dxamc.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83770139
传真:010-83770122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86(21)23233388
传真:86(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琳、宋昊礼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4】年【4】
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29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
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变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
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
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
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9,884.42份。
例2:某投资者认购1万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3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3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3.00份。
(十四)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30天≤N<90天 0.50% 75%
90天≤N<180天 0.50% 50%
180天≤N 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N≥30天 0.0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费率为1.5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0=
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1.0160=
9,842,519.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19.69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10,160.00×1.50%=152.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160=10,160,000.00元
赎回费=10,160,000.00×1.50%=152,4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52,400.00=10,007,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等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按基金合
同约定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
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
券投资策略等。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降低投资组合波
动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股票投资策略用于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考量国内外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外汇占款等)及财政、税收、货币、汇
率各项政策,判断经济周期当前所处的位置及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通过监测重
要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与景气情况,调整股票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和公司两个层面着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深
入地分析不同的行业发展状况、前景与格局,同时对公司的竞争优势、经营表现
与预期展望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出成长性高且估值合
理或具备持续稳健业绩增长的上市公司,以此构建投资组合并适时调整。
(1)定性分析
①产业政策变化:对各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
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析,分析
相关产业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选择行业前景广阔的赛道。
②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或即将出现
拐点的细分领域重点配置。
③商业分析模式: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以及
盈利能力。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盈利性等角度
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
利的持续性增长。
④行业竞争格局:分析行业的竞争壁垒、竞争格局和关键竞争企业状况,重
点关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①企业估值分析:主要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股息率等,精
选处于合理估值区间或者被低估的个股,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辅助性的评估和
判断。
②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主要是对毛利率、营业利
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数据的分析。
寻找潜在盈利弹性或持续成长能力的个股。
③企业成长性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首先选取能表征企业成长能
力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营业收入、现金流以及公开可获得的企业及其上
下游公司的销量、订单、访问量等经营数据;然后分析指标的增速、增速边际变
化、预期展望以及是否超预期等。
④个股情绪指标分析:选取包括但不限于换手率、波动率、涨跌幅、持仓集
中度等表征个股交易情绪的指标。若个股情绪指标到达设定阈值,表明过多投机,
则进行相应的减仓操作。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管理,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且发行人成长性
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
究,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因此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
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能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
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2、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
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
算公司、期货经纪商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
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
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
准。
(4)利差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
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
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
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
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
者是指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95%,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
因此可能受到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
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为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
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
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
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
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
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如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8、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
具备良好的可投资性和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的设定合理、明确,操作性较
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实际投
资过程中,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
配置,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根据《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
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将使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具体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第六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能够避免在巨额赎回时,因变现需
求过大,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能够控制资金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避免净值大幅的波
动,维护净值稳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采取暂停基金估值,
通过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可避免基金份额净
值虚高或虚低给申购、赎回客户或存量客户造成损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通过摆动定价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
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9、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
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
称“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
结算公司、期货经纪商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
送。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0-1800,或
客服信箱:kefu@dxamc.cn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xamc.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2、《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兴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