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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0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港股通机制下,面临
超出每日额度限制造成的交易失败风险,以及证券交易服务系统报盘系统或者通
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以
及因港股通境内的分级结算原则造成本基金利益受损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侧袋机制......................................................................................................... 76
十七、风险揭示.........................................................................................................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4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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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数字经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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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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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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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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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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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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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俊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武俊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
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蕾女士,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技术产业
园区支行员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科长,上海银行天
津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部高级经理、总行计划财务
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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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迟平女士,董事兼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
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上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徐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主
任科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元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等职务。现任天津中乾景隆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顾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晓云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中康涅狄格州立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铁道部北京通信讯号工厂助理工程师、北京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工程师,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外事司副处级调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处级
调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
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
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
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胡友群女士,职工监事,博士。历任申万宏源证券博士后研究员、上银基金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研究副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固收研究总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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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
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王稼秋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任职。
廖隽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河北经贸大学学士。曾在农业银行
上海普陀支行,上海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市南分行公司业务部、漕河泾支行等
任职。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士。曾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现任上银基金
投资副总监,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鑫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价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丰瑞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尉迟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翟云飞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蔡唯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佳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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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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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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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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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私募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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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
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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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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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10.47 亿元,同
比降低 4.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
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
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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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69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805.99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2051.12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
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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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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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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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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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自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崔泽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崔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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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4﹞80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
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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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
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
币。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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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
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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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
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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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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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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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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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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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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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单笔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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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0.01 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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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重复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00%
C 类基金份额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注:N 为日历日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但小于 18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在不对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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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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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46,826.1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为 90 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1.0600×0.50%=5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0=105,47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47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 90 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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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1.06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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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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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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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
管理人网站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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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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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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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同时辅以“自
下而上”股票精选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动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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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以研究驱动个股精选,重点投资于可持续创造超额收益的上市公司及
行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宏观面、
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各类资产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并从定量、定性两个维度
严格筛选并分析研究,精选本基金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1)主题界定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数字经济相关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对于数字经济的界
定如下: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定义,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
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
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
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本基金对数字经济主题的界定主要参考国家统计
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具体界定如下:
①数字产品制造业,主要包括从事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
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的企业;主要涉及电子行
业中的半导体、元器件、光学光电子、消费电子、电子化学品行业,计算机行业
中计算机设备行业,机械制造和电力设备行业中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零部件。
②数字产品服务业,主要包括从事涵盖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广播影视设备的数字产品批发、零售、租赁和维修的企业。
③数字技术应用业,主要包括从事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
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资讯服务、互
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主要涉及计算机行业中
的软件开发、计算机应用行业,传媒行业中的游戏、广告营销、影视院线、数字
媒体、社交、出版及电视广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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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④数字要素驱动业,主要包括从事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数字资源与产权交易的企业;主要涉及传媒行业中的互联网传媒行业,通信
行业中的通信服务及通信设备行业。
⑤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主要指被数字技术深度改造升级带来的产出增加和
效率提升的传统行业,主要包括从事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
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建筑、数字金融的企业;主要涉及汽车、交通运输、
电力设备、公用事业、环保、医药生物、农林牧渔、机械设备、轻工制造、家用
电器、建筑装饰、金融和服务于电子、通信、计算机及汽车行业的基础化工、有
色金属等行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产业发展变化及趋势,如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相关准则发生变化,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数字经济主题界定标准,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界定方法及范围进行变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A、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
备选股票池中标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能力:通过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选择高成长收益的上
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等。
②盈利能力:通过评估公司,选择盈利质量高的上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括
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总资产收益率(ROA)
等。
③估值水平:通过评估当前市场估值水平的合理性,选择目前估值水平较低
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销率(P/S)、PEG、EV/EBITDA、自由现金流折现(DCF)等。
B、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标的公司产品竞争力、行业发展空间、
行业竞争格局、财务管理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能力。
①产品具备竞争优势。公司能够在技术、资源、品牌、创新等方面取得竞争
优势,开拓市场份额,提高收益率。
②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空间广阔,公司自身行业地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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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力较强。
③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公司已建立规范的治理机构、完善的经营机
制和有效的激励措施,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明确的规划和方向。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不定期对选股的具体策略进行调整改进,以
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择符合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
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
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
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平均久期策
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
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平均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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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
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
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
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
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
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
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其债券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
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5、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
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
置和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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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基本面因素,评估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
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
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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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级别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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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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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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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数字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证数字经济主题指数、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基准参考指数。中证数字经济
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涉及数字经济基
础设施和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应用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了数字
经济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能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评级为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能较为全面地反映我
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
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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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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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
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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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
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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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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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
定内容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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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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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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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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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及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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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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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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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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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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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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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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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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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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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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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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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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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4、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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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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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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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
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
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
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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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3、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4、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资产的估值”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
求。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
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
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6、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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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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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
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
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资产,其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
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当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表现不
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
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工具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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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港股通机制下,面临超
出每日额度限制造成的交易失败风险,以及证券交易服务系统报盘系统或者通
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以及因港股通境内的分级结算原则造成本基金利益受损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
凭证。
(5)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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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6)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8)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
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
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
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
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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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本基金投资市场为交
易活跃、发展成熟的交易场所,投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
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优选流动性较好的投资标的,本基
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
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
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
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
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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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
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
③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同,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可能被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可
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⑥采用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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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
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
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
会计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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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
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并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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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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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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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
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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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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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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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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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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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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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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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停止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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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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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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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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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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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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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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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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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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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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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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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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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六、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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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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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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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俊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4 层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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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
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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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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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级别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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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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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一方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收到另一方的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
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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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
间债券市场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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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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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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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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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管理
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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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费用),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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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
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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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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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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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
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约定。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约定
的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及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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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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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
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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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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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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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应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
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
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进行申请,提供姓
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经本公司客
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并同意后,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
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电话(021-6023 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
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021-60231999)、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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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cam.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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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