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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24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资
集中度风险以及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
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9
第二十三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9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9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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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中债3-5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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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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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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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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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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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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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
厦 8 层、10 层、16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 6860960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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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4,400 20.0000%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88 1.7636%
6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7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8 葛兰 330 1.5000%
9 王培 330 1.5000%
10 于洁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4 曲径 100 0.4545%
15 刘伟伟 100 0.4545%
16 袁维德 100 0.4545%
17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8 蓝小康 80 0.3636%
19 许文星 66 0.3000%
20 李维 66 0.3000%
21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2 殷姿 45 0.2045%
共 计 22,000 100%
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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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保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
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
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 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董事
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
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
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
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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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
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
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
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
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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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师
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私
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周锦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浙商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
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23 年 04 月 28
日
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23 年 05 月 26
日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中欧兴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05 月 26
日
4
中欧聚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05 月 26
日
5
中欧兴华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 05 月 31
日
6
中欧同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05 月 31
日
2024 年 07 月 15
日
7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01 月 10
日
8
中欧诚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01 月 10
日
9
中欧中债 0-3 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01 月 24
日
10
中欧兴盈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05 月 16
日
11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07 月 15
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卞玺云、葛兰、卢纯青、刘建平、蓝小康、王培、周蔚文担任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卞玺云、陈凯杨、黄华、LI TONG、刘建平、桑磊、邵凯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邵凯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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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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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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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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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 202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 年 1 月起任本
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
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
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2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3 年 3 月起任
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3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
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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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7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771.85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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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
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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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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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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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4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49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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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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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0.40%,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29.50)/1.00= 99,631.09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631.0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0 份。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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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认购费,下同),单个账户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
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不
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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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
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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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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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
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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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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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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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下同),单个账户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
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0.01 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2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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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
人利益。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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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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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000=99,502.49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99,502.4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费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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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5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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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20%比例要求的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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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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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2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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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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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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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以外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为主,选取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构建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
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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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
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
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
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3、非成份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本基金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日常管理。
(1)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之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
的比例。
(2)类属配置包括债券、存款、现金、债券回购及其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及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
动性、收益性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
资产的比例。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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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和(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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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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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该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因此适合
将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构成成份。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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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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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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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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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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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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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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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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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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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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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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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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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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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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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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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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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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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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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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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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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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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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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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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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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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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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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属于国内债券市场中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
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因
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基金合同约定的
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
部、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是否接受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摆动定价;(五)暂停基金估值;(六)实施侧
袋机制;(七)收取短期赎回费;(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确认赎回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同时,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具体措施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措施约定。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会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基
金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
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大额申购或大额/巨额
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适用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增或调减。
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实施侧袋机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赎回申请
被延期办理、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五、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及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
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
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停牌或者违约,发生停牌或违约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可
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
可能集中买入或者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
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7、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8、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模式转换的风险。
9、自动终止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转型或清盘。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可能转型或清盘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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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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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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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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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2.5 至 5 年(包含 2.5 年和 5 年)的政策
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1. 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包含扶贫专项债;不包含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 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 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5. 债券剩余期限
2.5 年-5 年(包含 2.5 年和 5 年)
6. 债券币种
人民币
7. 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8. 上市期限
无限制
9. 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10. 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
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再
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指数在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
18:00 左右,用户可通过 http://yield.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 进行指数指标查询,或通过中债 DR.Quant 平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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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数 据 下 载 通 道 进 行 指 数 查 询 和 下 载 , 具 体 使 用 方 法 详 见 :
https://www.chinabond.com.cn/cb/cn/zzsj/zzjgcp/cpxz/sjhqjs/20220725/1
60838937.shtml。用户也可通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授权信息商查询下载
中债指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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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9 日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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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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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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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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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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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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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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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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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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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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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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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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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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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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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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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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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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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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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10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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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以外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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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和(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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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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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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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
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
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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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
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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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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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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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
相关信息。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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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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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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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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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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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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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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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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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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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