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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23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发起 基金代码 014157
下属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发起C 下属基金代码C 021987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23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李子波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8年07月25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医药主题证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4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证券。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还包括:创新医药主题界定、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融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不适用
注:本基金从2024年08月26日起新增C类份额。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1.50%
7天≤N 0.50%
N≥30天 0.00%
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3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
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9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
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如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若有)、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银行间账户维
护费、银行汇划费等费用,不包括基金交易产生的证券交易费用、税金及附加、信用减值损失(若
有)等。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特有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市场波动风险。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
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医药生物行业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
创新医药主题证券,须承受与医药生物行业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创新医药主题证券定义和
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
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
便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医药生物行业股票,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
较大比例资产投资创新医药主题证券,当医药生物行业证券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
大影响。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
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