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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重要提示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
月【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7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
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
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
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
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永赢易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易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
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
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13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4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年限,曾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成先生,CFA,国立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就
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品交易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吴玮先生担任执行委
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6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3389.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1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
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
得到9, 950.3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元,假
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认购份额=(5,499,900+550)/1.00=5,500,4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
可得到5,500,450.0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
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微信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
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
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3)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
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具体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微信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的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申购份额=5,499,900/1.0500=5,238,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5,238,000.00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
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且不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可交换债券换股、投
资可分离债券持有股票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略、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
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
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
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不进行转股操作,不会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7、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可交换债券到期前不进行换股操作,不会持有因可交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证
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
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固定收益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合同生效后,存在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
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
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对账需求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且不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可交换债券换股、投
资可分离债券持有股票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除上述(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
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
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
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
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
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
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候
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处,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