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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8
十、基金信息披露......................................40
十一、基金费用........................................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8
十五、禁止行为........................................5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十七、违约责任........................................5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60
二十、其他事项........................................61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科技
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
《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
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
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
基金);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
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基金托管人对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
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投资组合);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将与本机构有关的前述关联方的更新信息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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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活动。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
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
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
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邮件
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或指定邮箱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
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
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并经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
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或邮件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
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不一致,以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3、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
指令,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传真
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
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
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
少2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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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
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
求基金托管人终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原指令,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发送新指令并在原
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应停止执
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
通知前已执行,则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执行原指令而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执行或拒绝执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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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
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
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或邮件和基金管理人
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邮件扫描件不一致,以
传真件、邮件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邮件或其它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管理人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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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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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
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代
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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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
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
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证
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
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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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
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
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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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
金额与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
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
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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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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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存款账
户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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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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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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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
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
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
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
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
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
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准。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
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1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
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证券经纪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对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
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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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
益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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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
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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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
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对于不需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
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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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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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等费用、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
裁费、诉讼费和公证费、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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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且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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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邮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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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者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违规宣传。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
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