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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4年11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650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将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7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或
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
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含
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60亿元的,本基金
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6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
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
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的《富国中
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中债优选投资
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
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国债期货
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等。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2764
C类份额基金代码:022765
3、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或
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本基金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7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或转换转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如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或
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7、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
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04%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02%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3.00)/1.00=9,963.16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可得到9,963.16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
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2%)=1,999,600.0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9,600.08=399.92元
认购份额=(1,999,600.08+30.00)/1.00=1,999,630.0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可得到1,999,630.08份A类基
金份额。
(3)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3.00元,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9、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开户行 102290020294
支付系统行号
二、中国工商银行(美元账户)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1001 2443 2914 2239 244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102290024433
支付系统行号
三、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105290036005
支付系统行号四、交通银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账号
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开户行 301290050037
支付系统行号
五、招商银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2160 8921 4310 006
账号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308290003020
支付系统行号
六、中国农业银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0341 6900 0400 4007 8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开户行 103290003270
支付系统行号
七、兴业银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2162 0010 0101 9266 58
账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309290000107
支付系统行号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
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
完成。
五、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
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
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
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