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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7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三)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
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对转型
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公历日
35.月: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
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约定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38
号文核准,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5,040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464,229,182.13元,折
合基金份额464,229,182.13份。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1年12月20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
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为3年,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4年12月22日止。根据基金管理人
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
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月22日开始至2018年1月22日
止。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8年1月22日,
自2018年1月23日起“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
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
该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
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
其他交易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43,782,418,502元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
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
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
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
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
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本基
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
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
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本基金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M)的各类资产相对风险
收益评估方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
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
的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
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
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
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
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1)“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
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
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
调整股票组合。
①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②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
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
况。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
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
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
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
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PEG水平。
③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④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
组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
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
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
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风
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
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2)“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
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
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
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
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
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
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
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
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
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
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
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
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
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
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
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
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
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
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
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
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
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
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
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
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
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
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21)、(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减轻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制作清算报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
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
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21)、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制作清算报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