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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5月13日
重要提示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1月28日《关于核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
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
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
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包含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
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
受的申购、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
以拒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管理人...............................................................................................................12
§4基金托管人...............................................................................................................23
§5相关服务机构...........................................................................................................26
§6基金份额的分类........................................................................................................29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0
§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9基金份额的折算........................................................................................................42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3
§11基金的投资.............................................................................................................44
§12基金的业绩.............................................................................................................58
§13基金的财产.............................................................................................................60
§14基金资产的估值......................................................................................................61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16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17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18基金的信息披露......................................................................................................71
§19风险揭示.................................................................................................................77
§20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24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25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26备查文件................................................................................................................112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A、B、D三类基金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
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
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
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
额的日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D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
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上市交易:指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B类基金
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本
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D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登记结算系统: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D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在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
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
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曹晋文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助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部门副总监。2020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现任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
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18日至今)、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2月24日至今)、招商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4月28日至今)、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胡慧颖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1月
5日;向霈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2月6日;许强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6年2月6日至2021年11月4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12月末,
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201家营业机构。
2023年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646.99亿元(同比下降8.4%)、净利润
464.55亿元(同比增长2.1%)、资产总额55,871.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0%)、吸收存
款本金余额34,072.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4,075.09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2.4%)。
4.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
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75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
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2023
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7,088亿,平安银行已
托管28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
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2、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刘西茜吴巧莉
联系人:蔡正轩
§6基金份额的分类
6.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A、B、D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
额为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A
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式。A类、B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买卖时只使用一个共同的基金代码。D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调整
并公告。
6.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份 -
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 0.01%/年 0.25%/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
6.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00份时,基
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00份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3〕6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3年5月13日起到2013年5月13日止,
共募集3,387,812,874.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256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及具体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8.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3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A类、B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1.00元),D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D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
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D类基金份额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8.4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D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D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
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
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3)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4)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5)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
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A类、B类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
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登记,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T日申购的A类、B类基金份额T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买入的A类、B
类基金份额T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场内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及
时公告。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申购或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A类、B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
资者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A类、B类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A类、B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1.00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赎回费用。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4、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每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份额
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是为了便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证券代码为“清算交收安排,,“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0。
(4)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为每个开放日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包含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当日净申
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等)和当日赎
回份额上限(包含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等)。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
使当日申购或当日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
(5)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
基金名称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003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深市成分股数目 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所有成分股数目 1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100.00 100.00 深圳市场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6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场外和/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时;
9、当日申购、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10、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暂停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申购申请或单
一账户累计申购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7、11、12条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公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8.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一份A类、B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D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8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
相互转换。
8.9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0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基金份额的折算
9.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
9.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9.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1.00元。A类、B类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如下: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每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每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
基金上市交易。
10.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10.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D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10.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1基金的投资
11.1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11.2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
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
益。
11.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11.6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
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
调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
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
值判断基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
水平。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
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
从短期资金市场抽出资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
一级市场申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
较为宽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度,
据此决定本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
场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
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2)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情况,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3)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
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4)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
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
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
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
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6)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
级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本基金
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
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置需要。
11.7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11.8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9)、(13)、(14)、(17)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9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0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11.11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1.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887,790,456.00 44.14
其中:债券 3,887,790,456.00 44.1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79,844,490.37 20.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32,485,807.51 35.57
4 其他资产 6,858,814.94 0.08
5 合计 8,806,979,568.8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77,180,855.62 12.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0.53 12.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6.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0.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2.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44 12.4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7,404,069.16 5.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7,404,069.16 5.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12,641,756.91 6.55
6 中期票据 20,691,245.04 0.26
7 同业存单 2,947,053,384.89 37.65
8 其他 - -
9 合计 3,887,790,456.00 49.6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03021 24农业银行CD021 4,000,000 398,807,466.00 5.10
2 112410045 24兴业银行CD045 3,000,000 299,081,576.21 3.82
3 112416035 24上海银行CD035 3,000,000 298,999,796.64 3.82
4 112406110 24交通银行CD110 2,000,000 199,144,700.43 2.54
5 112308215 23中信银行CD215 2,000,000 197,945,568.36 2.53
6 230306 23进出06 1,700,000 171,996,308.88 2.20
7 230304 23进出04 1,000,000 101,563,779.45 1.30
8 012384058 23鲲鹏资本SCP008 1,000,000 101,060,840.24 1.29
9 012480190 24厦国贸SCP003 1,000,000 100,346,376.86 1.28
10 012480873 24川水电SCP001 1,000,000 100,098,371.04 1.2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86%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3进出04(证券代码230304)、23进出06(证券
代码230306)、23中信银行CD215(证券代码112308215)、24交通银行CD110(证券代码
112406110)、24农业银行CD021(证券代码112403021)、24上海银行CD035(证券代码
112416035)、24厦国贸SCP003(证券代码012480190)、24兴业银行CD045(证券代码
112410045)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3进出04(证券代码23030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3进出06(证券代码23030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3中信银行CD215(证券代码11230821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
按期申报税款、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4交通银行CD110(证券代码112406110)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信息披
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24农业银行CD021(证券代码11240302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申报税款、
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4上海银行CD035(证券代码11241603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4厦国贸SCP003(证券代码012480190)
根据2023年9月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黄岛海关、鲅鱼圈海关处以罚款。
8、24兴业银行CD045(证券代码11241004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775.11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653,039.8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858,814.94
§12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保证金快线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5.17-2013.12.31 2.8722% 0.0048% 0.2226% 0.0000% 2.6496% 0.0048%
2014.01.01-2014.12.31 3.4251% 0.0090% 0.3549% 0.0000% 3.0702% 0.0090%
2015.01.01-2015.12.31 3.5397% 0.0094% 0.3549% 0.0000% 3.1848% 0.0094%
2016.01.01-2016.12.31 2.6890% 0.0030% 0.3558% 0.0000% 2.3332% 0.0030%
2017.01.01-2017.12.31 3.8030% 0.0012% 0.3549% 0.0000% 3.4481%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0322% 0.0020% 0.3549% 0.0000% 2.6773% 0.0020%
2019.01.01-2019.12.31 2.1103% 0.0008% 0.3549% 0.0000% 1.7554% 0.0008%
2020.01.01-2020.12.31 1.7772% 0.0015% 0.3558% 0.0000% 1.4214% 0.0015%
2021.01.01-2021.12.31 2.1387% 0.0011% 0.3549% 0.0000% 1.7838% 0.0011%
2022.01.01-2022.12.31 1.7680% 0.0011% 0.3549% 0.0000% 1.4131% 0.0011%
2023.01.01-2023.12.31 1.8353% 0.0008% 0.3549% 0.0000% 1.4804% 0.0008%
2024.01.01-2024.03.31 0.4820% 0.0009% 0.0885% 0.0000% 0.3935%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29.4728% 0.0049% 3.8617% 0.0000% 25.6111% 0.0049%
招商保证金快线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5.17-2013.12.31 3.2463% 0.0048% 0.2226% 0.0000% 3.0237% 0.0048%
2014.01.01-2014.12.31 3.9539% 0.0090% 0.3549% 0.0000% 3.5990% 0.0090%
2015.01.01-2015.12.31 3.7834% 0.0094% 0.3549% 0.0000% 3.4285% 0.0094%
2016.01.01-2016.12.31 2.9297% 0.0030% 0.3558% 0.0000% 2.5739% 0.0030%
2017.01.01-2017.12.31 4.0442% 0.0012% 0.3549% 0.0000% 3.6893%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2729% 0.0020% 0.3549% 0.0000% 2.9180% 0.0020%
2019.01.01-2019.12.31 2.3506% 0.0008% 0.3549% 0.0000% 1.9957% 0.0008%
2020.01.01-2020.12.31 2.0171% 0.0015% 0.3558% 0.0000% 1.6613% 0.0015%
2021.01.01-2021.12.31 2.3786% 0.0011% 0.3549% 0.0000% 2.0237% 0.0011%
2022.01.01-2022.12.31 2.0085% 0.0011% 0.3549% 0.0000% 1.6536% 0.0011%
2023.01.01-2023.12.31 2.0753% 0.0008% 0.3549% 0.0000% 1.7204% 0.0008%
2024.01.01-2024.03.31 0.5417% 0.0009% 0.0885% 0.0000% 0.4532%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32.6023% 0.0050% 3.8617% 0.0000% 28.7406% 0.0050%
招商保证金快线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3.10-2021.12.31 1.8776% 0.0012% 0.2887% 0.0000% 1.5889% 0.0012%
2022.01.01-2022.12.31 2.0085% 0.0011% 0.3549% 0.0000% 1.6536% 0.0011%
2023.01.01-2023.12.31 2.0262% 0.0008% 0.3549% 0.0000% 1.6713% 0.0008%
2024.01.01-2024.03.31 0.5431% 0.0009% 0.0885% 0.0000% 0.4546%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6.5667% 0.0011% 1.0869% 0.0000% 5.4798% 0.0011%
注:本基金自2021年3月8日起新增D类份额,D类份额自2021年3月10日起存续。
§13基金的财产
13.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3.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3.4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4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1.00元),D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该类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4.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14.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14.3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4估值程序
1、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或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份
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4.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4.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5.2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每一份A类、B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D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B类基金
份额每日支付收益;此外,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收益每日支付,每日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投资
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一并结算。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投资者应
补足,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追缴。若投资者在销户时存在累计未付收益,则投资
者销户后应到所在代理券商网点申请办理累计未付收益的支付,具体办理方式请咨询所在
代理券商;
6、通常情况下,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每日支付收益,并
按日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月支付收益,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9、当日买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5.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三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A
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
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16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6.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16.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6.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6.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16.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7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7.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7.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8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8.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8.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两类基
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两类基金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开始办理D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工作日的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A类、B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D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
关金融工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8.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8.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9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
低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9.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
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
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
真实水平。
19.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9.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风险。
19.4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投资
者在进行申购申请时,可能因超过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
风险。
(3)当基金管理人制作或上传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错误,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投资
者在进行赎回申请时,可能因超过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的
风险。
(3)当基金管理人制作或上传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错误,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赎回,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
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4)如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
务。
4、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特点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进行投资组合流动性安排,但仍有
各种意外情况可能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申购赎回业务停止。
5、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9.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9.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7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0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0.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B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D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
权。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A类、B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
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B类基金份额均
与每100份D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
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
一份A类、B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D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及每日申购、赎回上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40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4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D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份A类、B类基金份额具
有一百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21.3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4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1.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3120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
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
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2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e)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f)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b.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c.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a、b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d.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e.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f.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g.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i.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j.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k.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l.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m.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o.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p.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q.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r.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a、i、m、n、q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A类、B类基金份额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下同)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于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2.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于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基金募集专户开立、
资金收付等相关服务,配合基金的募集验资等工作顺利开展。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22.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2.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2.8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
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
财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2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3.3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4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5-12
2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16
3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5-16
4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16
5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D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16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6-22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6-27
8 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7-04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10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08-09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08-21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8-30
14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5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7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28
19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22 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1-02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3-11-29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12-01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024-01-15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定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1-15
28 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1-17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8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31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3-27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34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定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4-09
36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3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25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5.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网站上。
25.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6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