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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5 年 1 月 27 日
公告时间: 2025 年 1 月 22 日第 1 页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4第 2 页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
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详细查阅 2025 年 1 月 3 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上公告的《大成
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 信用债 ETF 大成。
3、 基金代码: 159395。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1 月 20 日基金份额总额: 15,294,202.00 份。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1 月 20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0 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5,294,202.00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 2025 年 1 月 27 日。
9、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第 3 页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
可【2024】 1968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
5、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
7、发售机构:
详见《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 2025 年 1 月 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本基金募集工
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529,365,005.00 元,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转份额部分的利息为人民
币 64,559.00 元。上述净认购金额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利息金额将于
银行和中登公司结息后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第 4 页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16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 1,529,429,564.00 份。
(二)本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深证
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确定 2025 年 1 月 17 日为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1,529,429,564.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1 元。根据《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基金份额折
算方法为: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5,294,202.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68 元。本
基金管理人已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
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终处理的
方式和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 7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5 年 1 月 27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简称: 信用债 ETF 大成。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159395。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5,294,202.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第 5 页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73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5,585.9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基金份额合计为 15,294,202.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
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855,55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4.06%;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438,65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5.94%。
(三)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 19.62
2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安福添利 2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0,116.00 13.08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500,029.00 9.81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00 6.54
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9.00 6.54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9.00 3.27
7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金雪球优享 D 款
2022 年第 1 期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300,008.00 1.96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00 1.96
9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2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B 款
200,005.00 1.31
1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2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M 款
200,005.00 1.31
11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稳添利月盈 28 号
(1 个月最短持有期)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200,005.00 1.31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 27-33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第 6 页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总经理: 谭晓冈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0 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80831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肖剑
信息披露负责人: 段皓静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1、 内部组织结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共 27 个部门,具体如下:
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大类资产配置部、权益专户投资部、社保及
养老投资管理部、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部、战略客户一部、战略客户二部、电
子商务部、北方营销总部、华东营销总部、南方营销总部、市场营销管理部、券商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交易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
术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广州设立了五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
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经过二十多年的稳健发展,公司形成了强大稳固的综合实力。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齐全、
风格多样, 构建了涵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的完备产品线。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186 只。
3、人员情况
截止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有正式员工 370 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59 名,占员
工总数 97%。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第 7 页
万晓慧:华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保险资管从业年限 9 年。 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助理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
NeoPhotonics Corporation 内审部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2018 年 12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 2023 年 10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
资一部基金经理。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任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任大成景宁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担任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3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30.43 亿元,同比增长 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430.49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第 8 页
3、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
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 100 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3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5025.72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824.75 亿份。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 58153000、(0755) 25028288
传真:(010) 85188298、(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联系人:高鹤
六、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第 9 页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1 月 20 日, 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 人民币元
资产 2025 年 1 月 20 日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025 年 1 月 20 日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773,502,188.69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资产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67,167,265.77 应付清算款 1,212,474,873.02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1,367,167,265.77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143.37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 应付托管费 8,381.12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贵金属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0,000,000.00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债权投资 - 应交税费 1,229.63
其他债权投资 - 应付利息 -
应收清算款 441,048,658.71 应付利润 -
应收利息 - 其他负债 2,357.15
应收股利 - 负债合计 1,212,511,984.29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213,310.4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529,429,564.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10,124.66
净资产合计 1,529,419,439.34
资产总计 2,741,931,423.6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741,931,423.63
注:截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 15,294,202.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00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第 10 页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67,167,265.77 49.86
其中:债券 1,367,167,265.77 49.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0,000,000.00 5.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3,502,188.69 28.21
8 其他资产 441,261,969.17 16.09
9 合计 2,741,931,423.6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367,167,265.77 89.3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67,167,265.77 89.39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 11 页
1 149845 22 深投 01 400,000 42,639,682.19 2.79
2 149816 22 广金 01 400,000 42,599,397.26 2.79
3 148615 24 穗城 03 400,000 42,099,167.12 2.75
4 149489 21 广铁 03 400,000 41,921,238.36 2.74
5 149623 21 中旅 02 400,000 41,557,643.84 2.7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1,048,658.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65,453.31
7 待摊费用 147,857.15
8 其他 -
9 合计 441,261,969.1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第 12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第 13 页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2 日第 14 页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第 15 页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第 16 页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第 17 页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第 18 页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第 19 页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第 20 页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 21 页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
等);
(6)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
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8)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第 22 页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第 23 页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
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第 24 页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第 25 页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第 26 页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第 27 页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第 28 页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第 29 页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