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上海金 ETF(场内简称:平安金 ETF)
基金主代码 15983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3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3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3 月 18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30-11:30 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备案的规则及程序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办理申购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2、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方式下,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投资者在办理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2、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赎回方式下,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 ETF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申赎模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买卖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与投资者进行结算。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份额及现金替代采用 T 日日间 RTGS 加 T 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日间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1日日终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内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日终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内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违约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
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计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计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黄金现货合约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