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为“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混合(FOF-LOF)”,场内简称为“优势回报FOF-LOF”,基金代码为“161133”)成立于2022年3月23日,于2022年6月22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2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名称调整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3月22日届满,本基金名称自2023年3月23日起变更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FOF-LOF)”,场内简称仍为“优势回报FOF-LOF”,基金代码仍为“161133”。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将于2023年3月2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更名后,其持有期限为更名前持有期限加上更名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规定执行。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附件: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尾页 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第一部分前言 三、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八、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2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持有的场内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场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三、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八、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2个月的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进入开放期,基金名称调整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接受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1、本基金:指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本基金:指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或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尾页 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易方达优势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易方达优势回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