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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18日起,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增设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相关事项说明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70%调整为0.40%。
二、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的相关事项说明
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由0.20%调整为0.15%。
三、增设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说明
(一)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19684;C类基金份额代码:161908)。由于基金费用等不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A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三)A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 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特定投资者 群体 0.05%)
100 万≤M<500 万 0.30%(特定投资者 群体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注: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公司对《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涉及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增设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相应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其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表述 修订后基金 合同表述
二、释义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 司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 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 等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 进行监督 和管理的机 构
77.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额。 相关 费率的设置 及费率水 平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 示。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可通 过场内或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A 类 基金份额可 通过场外 方式办理申 购与赎回 。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参 与 上 市 交 易 ,A 类 基 金 份 额 暂 不 参 与 上 市
交易 。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 转换规定 请见招募说 明书和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实际 运 作 情 况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 消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开 通 或 取 消 现 有 份 额 类 别
通过场内 方式办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现有 份额类别上 市交易或 终止上市,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 的分级 本基金已转 为万家添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各章节中关 于分级份 额的内容已 不适用。
七、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如无特别说 明,本部分 约定仅适用 于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 未来,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相关程序 后也可申 请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等其他份额 类别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场所
封闭期的开 放日内,添 利 A 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通 过基金管 理人、场外代 销机构柜 台系统办理 。
开放期,投资 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申购 、赎 回 业 务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 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场 外
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封闭期 内的申购、赎 回价格以开 放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为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封 闭 期
届满后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本 基金在封闭 期内,添利 A 在 开放日的 申购和赎回 价格等于 当日添利 A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封
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价 格等于基 金份额净值 。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申购价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场 外申购时,计 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场内申 购时,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申购价格 ,计算结果采 用截位的 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由 交易所会员 返还给投 资者。
4.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7.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 划,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50%以 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延 期办理。 对 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二)申购和赎 回场所
封闭期的开 放日内,添 利 A 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通 过基金管 理人、场外代 销机构柜 台系统办理 。
开放期,投资 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 投资者还 可使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场 外
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 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 式办理申 购与赎回,A 类 基金份额 仅可通过场 外方式办 理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封闭期 内的申购、赎 回价格以开 放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封 闭 期
届满后 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本 基金在封闭 期内,添利 A 在 开放日的 申购和赎回 价格等于 当日添利 A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封
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各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价格等 于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由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场外申 购时,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 内申
购时,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部 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将 由交易所会 员返还给 投资者。
4.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该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 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若进行上述 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 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 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九、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 国邮储银 行)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 元人民币
(七)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为:
……
(二)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 国邮储银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建军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 元人民币
(七)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为:
……
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7)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 赎回费率 ;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7)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 率、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调 整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类 别的申购费 率;
十六、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 时性。 当估值 或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 出现
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处理原 则
当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两 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 偿:
(2)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添利 A 和添利 B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 闭 期 末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净
值计算结果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分别除以当 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及两 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含 第 四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 性。 当估值或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出 现错误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该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处理原 则
当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添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封 闭 期 末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结果并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十七、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三)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0%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基金销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 务费用于 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基金 的营销费 用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六)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 。
(三)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5%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5%。 基 金销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构 佣金、基金 的营销费用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
(六) 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费 率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 。
十八、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二)基金收益 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2.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 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 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 分 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登 记 在
深 圳证券账 户的基金份 额的收益 分配只能采 取现金红 利方式,不能 选择红利 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 值;
(6)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二)基金收益 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2.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 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转 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 式。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益分配 只能采取现 金红利方 式,不能选择 红利再投 资;
(2)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 配权;
(4)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 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净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6)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二十一、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基金净值 信息、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5.在本基金封 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或 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
(十五)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 确认。
(七)基金净值 信息、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5.在本基金封 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或 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 站披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有关 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7.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24.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十五)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 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 确认。
二十七、基金 合同摘要 与正文部分 保持一致 。 与正文部分 保持一致 。